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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3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2022-10-26 16:33:48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3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供大家赏析。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3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1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每月两次对本单位(系统)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

  二、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记好台帐,并按“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调处措施、定调处时限”的“三定”要求及时调处。

  三、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四、严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调处工作失职,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2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单位和单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和家庭,大矛盾纠纷不出市。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3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为切实维护高速路政系统安定稳定,加速推进“保畅通、保平安、保稳定、保形象”中心目标的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概括总队综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排查重点

  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排查范围

  l、因干群关系紧张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

  3、因住房拆迁、基建施工等引发的问题;

  4、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

  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定期排查辖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所站,大矛盾纠纷不出单位。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五)调处结果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每月2日前分别向支队综治办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帐”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六)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各单位综治办应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登记簿、重大矛盾纠纷登记表、简易矛盾纠纷登记表。

(二)各大队每月月底前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报表和台帐报送支队综治办,支队汇总后于每月30日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报表和台帐报送总队综治办。

(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矛盾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在进行矛盾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登记当事人的原话。

(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登记手续。

(七)矛盾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五、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

(一)各单位综治办向支队队汇报本单位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二)对易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向省厅或上级汇报。

(三)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纠纷,在4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24小时内写出事件的书面报告,上报支队。

(四)纠纷信息要客观真实,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收集来的信息要按报送时间,单位综合后分别进行登记。

(六)对上报的矛盾纠纷,经总队综治办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按工作环节反馈落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掌握落实情况。

(七)每季度对各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督查出的事项,反馈各落实,各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厅综治办。

  六、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

(一)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

(二)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回访。

(三)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四)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 反响等。

(五)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六)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七、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大队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生群体性事件

  或重大矛盾纠纷,应亲临现场处置。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有效地化解各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二)建立相关信访内容台帐,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内容,实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半年、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建立起完善的考核和工作机制。

(四)要建立倒查制度。对于预防不力、处置不当的,要逐级倒查,分清责任,严肃追究;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该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人不得在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半年年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