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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3篇(谈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看法)

2022-10-25 12:03:01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3篇(谈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看法),以供借鉴。

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3篇(谈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看法)

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1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09 年8 月 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 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 单

  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 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 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 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 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二、导致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原因 说农村法制问题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笔者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 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 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 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来解决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2、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 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有的干部甚至喊出着这样的口号“谁敢跟政府对着干,我就叫他难看”“谁影响政府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当然,这两点原因不可能涵盖所有,更不可能枉自称其为问题的根源了。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建设进程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摘要依法行政工作中,基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同时存在着工作人员与政府法制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本文基于管理创新视角分析了基层法制改革对策。关键词管理创新 基层法制改革 对策分析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农村普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县域经济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距离。

  一、当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普法流于形式。虽然镇(乡)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督促检查、兑现考核。乡村干部和村民、居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二是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开放开发的进行和体制的创新,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显现,从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新农村的全面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到位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保障。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村“两委”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存在问题。个别村“两委” 班子闹不团结。在村务管理上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

(二)村干部不依法行政现象很明显 一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正、不公开、不依法,有的还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权益;土地纠纷反映的问题多,真正解决的少,有的久拖不结,使矛盾加剧,有的还发展为刑事案件或械斗事件;村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民对重大事项缺乏知情权,一些村干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重违反村民自治制度,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使村的资财流失,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长期申诉。

(三)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有所抬头 农村的教育基础比较低,农民的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旧的思想观念、旧的家族势力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加之农民对自己的选票价值认识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选举既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干扰。有人为了拉选票,以钱物贿赂村民以此拉拢村民的事时有发生。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现象普遍存在。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村民也不在少数。

  二、对策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正确引导村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调动村民学法的自觉性,增加法制宣传的趣味性。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村规民约,实现依法治村,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可以尝试将行政复议资格的取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

  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自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创建和谐农村,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环境。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齐抓共管,共创共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途径、多渠道地增加农民收入,为民主治理创造物质基础。

(四)实行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长效机制 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如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民主选举行为规范、民主决策行为规范、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民主监督行为规范、自治组织成员职责规范等。实行村民自治,真正把民主监督权和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交给农民,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干部腐败;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2

  思想汇报

——中国法制建设

  敬爱的汽车学院党总支三支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曾经有人这样说:在作用于人类的所有力量中,如果不考虑爱的力量,竞争无疑是第一位的。市场就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如此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就可能会有违经济的繁荣和人类的美好期待。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塑造市场规则当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在塑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政府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是能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素。在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大国,从“人治”转变到“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开端,分析当前的法制建设现状,我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我国在行政立法权、许可权、处罚权等权利分配上法律规定明确,但是行政机关在利益的驱动下越权行为显著。执法人员水平低下,法制观念淡

  薄,对当事人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加上行政机关内部缺少合理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基层执法机关,这导致了权利滥用情况的泛滥。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裁判的公信度普片不高,主要与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高。

  对此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宣传的投资,国家机关应该加强法律宣传以及拓展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公民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自己的道德意识和政治意识,提高自身的守法行为的素养。

  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为国民谋幸福的一次转折性改革,每一次改革总会充满的巨大的阻力和未知,但是只要我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总结吸收教训经验,相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会更加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的。

  恳请党组织给予批评与指正。

  汇报人:曹亚伟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3

  中国的法制建设

  摘要: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和共同努力,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进程中,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中国法治逐渐走向完备、趋向成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入宪,中国社会犹如破茧重生,在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血雨腥风和动荡不安之后开始踏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

  本文通过分析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和新中国成立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重点分析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发展、国民经济和军队建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抚今追昔,立足当代,展望未来,对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展望。通过的历史发展的总结分析我国的法治建设向着扩散化、均衡化和权威化的方向继续阔步前进。关键字:法治建设 历史进程 法治成就 各领域 发展展望

  前言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根据各时代的发展要求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民主法治向着“三者有机统一”的方向迈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第二,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先进文化按照人民的期待和要求进行。第四,依法治国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发展氛围。

(五)是立法成绩显著。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8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 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六)是法律服务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的发展,主要体现了三条主线:一是专业化,即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二是正规化,即加强了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在机构设置、职业准入、执业许可、市场监管、纪律惩戒等方面,都加强了规范化建设。三是市场化,法律服务从国家机关逐步转变为社会服务行业,人事管理、经营机制方面逐步实现市场化。我国的律师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均取得了长足进展?。

  三、新中国建设以来在各领域的法制建设

(一)农业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建设

  截至目前,中国农业立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④。加强农业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建设,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业立法步伐,确保农业市场化改革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法治在农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法治在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的推动作用,用法律保障国家对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支持,更好地发挥农业法制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农产品流通主体法制建设,在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立法,农业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立法,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以及农业农村信息化补贴保障立法⑤。

(二)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一般是通过市场体系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应用,推动生产与需求间的持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系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自发调节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与法规加强管理,在宏观方面科学调控市场,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法,打破市场经济法制中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必须针对非理性习惯准则进行深入学理检讨,实现其的科学规范与界定,最终得出形式合理特点,进而作为国内现代法制建设重要资源。维护市场竞争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等,避免市场竞争出现不公平与反垄断等现象,使市场主体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与法规进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与良性竞争平台。

  目前,在社会主义经济大环境下,法制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建设。若是法制不完善,就难以规范市场经济,无法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严格依据市场经济具体发展需求制定健全的法制,并且加强执法力度,进而确保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⑥!

(三)中国地方政府法制化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是建成整个国家法治政府建成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就像发展经济全国不能齐步走一样,法治政府建设同样不可能齐步走,必须要有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和探索,同样需要各地“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经验。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完全可以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先行取得突破,为全国性改革积累经验。比如,作为法治政府制度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行政程序方面的制度,尽管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早在“十五”期间就被列入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仍未实质性启动这项立法工作。不过,湖南在这方面就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探索,率先在省级层面颁布了《湖南行政程序条例》。在这之后,全国又有不少省级、地市级政府颁布了本级的行政程序条例,为全国性行政程序立法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⑦。

(四)中国环境法制建设

  在中国环境公平失衡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超过了环境污染本身,是一个更为严峻的灾难性问题也是“十三五”应当优先解决的重大问题。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政策走向必须要围绕解决上述压力和挑战$应当强调两个哲学的理念。一是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即我们现在出现的很多环境问题,都是某种工作方式的必然产物。现在如果还用产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一些问题可能容易解决,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甚至会产生更多问题。二是有一些错误的东西时间久了,人们就习以为常了,许多错误的东西常常被当成了正确的东西去坚持,坚持的结果是问题将会愈演愈烈。

  要从以下:政府转变职能、区分性质不同的排污形式、严格追究污染排放责任、建立重污染企业排出机制、转换环保执法意识和执法方式、积极借鉴适合国情的国际经验⑧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建设过程。

(五)军队的法制化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军建设已经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军事立法步伐加快,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适应军队改革需要,规范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依法治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军事执法成效明显,全军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依法办事,不断加大军事执法力度,保证了依法治军方针落到实处,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是当前军队建设的历史性任务,依法治军保障了军队的各项改革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并逐步深化,保证了军队改革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我国在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稳步推进,保障军队后勤领域改革不断深入,保障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加速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等方面都有了相关确保军队和军人的法律法规⑨。

(六)高校的法治化建设

  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基于大学生特殊的社会地位,对这一特定群体 展的专门性高校法制教育既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工程”,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民心工程”,更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工程”。一直以来,高校被誉为是现代社会变革的晴雨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的变化,高校在不断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进程就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缩影。同时,高校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力量,肩负着向社会不断输送髙素质人才的育人职责。从逻辑关系上看,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制教育又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法制教育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每一个历史阶段都各具特点,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反映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变化的历史足迹。整体而言,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历程基本上是螺旋式上升的、是一脉相承的、是与时俱进的。抚今追昔、立足当代、展望未来,高校法制教育的光辉历程将凝结成不断前行的动力源泉,而那些沉淀在历史长河中的重要经验和沉痛教训也必将促进高校法制教育向着扩散化、均衡化和权威化的方向继续阔步前进⑩。

  四、中国法制化的未来发展和展望

  从现在到本世纪末,我国法制建设将在现有的基础上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并将继续在矛盾冲突中向前发展。就全社会范围而言,70年代以来,由于改革带来了社会关系的重大结构性调整,社会利益正在日益分化的基础上重新整合,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巳经苏醒并日见强化,人们的行为愈来愈复杂化、多样化,传统的调整手段及运行机制逐渐失灵,社会生活愈来愈依赖于法律来进行组织和调节,从而为法制建设的大规模发晨提供有利的客观条件.在未来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影响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因就是改革。法制建设的发展规模和速度直接决定于改革的规模与速度。首先,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从组织创新发展

  到制度创新,政策催生的改革成果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稳定和巩固,以规范化的方式成为制度性成果,促进市场机制全面形成和大规模运用。其次,政治体制改革将把加强和完善法制作为其长远目标和根本手段,党政分开、下放权力、政企分开、改革千部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等一系列民主化措施都将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实施。用法律来调控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一是贯穿于改革全过程的重要内容。第三,观念变革将会促动法制建设深层结构的历史性更。.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无疑将成为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然,也必须看到,改革所造成的不均衡社会条件和多样化的社会实践也给法制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社会关系的变革和严格稳定的法律规范在某些时候、某些领域甚至会发生冲突.改革的特点和我国法制建设受传统束缚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不是法律关系的解释与稳定,而是法律关系的建立、变革与创新?。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中国的法治建设》,,第3页 ②中顾法律网,《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第4页 ③中顾法律网,《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第7页

④王乐君,李迎宾等,《农业法制的发展与完善》,载《农业经济问题》,,第8-12页

⑤周向阳等,《关于中国加强农业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思考》,载《世界农业》,,第221页

⑥张国栋,《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目标与途径》,载《商》,,第259页

⑦孙红军,《中国地方政府法制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苏州大学2016年硕士毕业论文

⑧杨朝飞,《对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思考》,载《全球化》,,第17页 ⑨王建新,《中国军队走向依法治军》,载《中国经贸导刊》,,第76页 ⑩宋婷,《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南开大学,2013年博士毕业论文 ?石泰峰,《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发展与未来》,中央党校法学研究室,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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