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3篇 天津大学 远程教育

2022-10-24 15:22:51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3篇 天津大学 远程教育,以供借鉴。

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3篇 天津大学 远程教育

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1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

  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2005年6月

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2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现代远程教育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高级专业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有关现代远程教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南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

  1.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中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到指定的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2.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说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或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学习的,应在通知书中规定的办理入学注册时间起15天内由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凭有关证明,表明能进行正常学习者可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审查合格后,在下一个学习阶段开始前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4.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审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 在籍学生注册

  每个学习阶段课程考核完毕即进入下一学习阶段。在新学习阶段开始30天内,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予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分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分规定和学分计算

  1.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各层次、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按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2.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网络基础类、德育类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每周计1学分。

  第四条 学习年限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习年限依据学分制设基本学习年限、最低学习年限和有效学习年限。1.高中起点专科、专科升本科、工程硕士教育基本学习年限3年,最低学习年限2年,有效学习年限5年。

  2.高中起点本科教育基本学习年限4年,最低学习年限3年,有效学习年限8年。第五条 选修及选课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满足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前提下,可跨专业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课程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必须完成课程的平时学习环节(如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3.国家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攻读第二学历和第二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免修其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但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不能超过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的15%。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将本人申请书及毕业学校的原始成绩单交学习中心。原始成绩单须具备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取得成绩的时间、成绩及原毕业学校公章。原学课程成绩5年之内有效。

  学习中心汇总后于每年1月、7月上报学院办理免修手续。第七条 成绩记载

  1.考核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优、良、中、差四级记分制。2.百分制和四级记分制与获得学分的关系如下:

⑴ 90至100分为优,70至89分为良,60至69分为中,均可以获得学分;⑵ 0至59分为差,不能获得学分。

  3.学生平时学习环节的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

  4.课程最终成绩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获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四章 缓考与重考

  第八条 缓考

  1.学生不能按学院考核计划参加正常课程考核者需个人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汇总报学院备案。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次考核前50天。

  2.申请缓考的学生可以在以后的每个学习阶段考核前50天按学院考核计划选择申请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经学习中心汇总报学院备案方可参加。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参加该次考核。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否则该课程按重考办理。

  第九条 重考 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按考核计划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又未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都应重考。对已获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重考。

  第十条 重考申请和安排

  1.重考学生在学习中心辅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重考学生可以在以后的每个学习阶段考核前按学院考核计划选择申请参加各门课程的重考。重考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次考核前50天,逾期不得参加该次重考。

  2.对于毕业论文(设计)需要重作的学生必须在以后的每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5个月办理有关申请重作手续,经学习中心批准报学院备案方可参加重作。逾期不安排参加该次毕业论文(设计)重作及答辩。

  第五章 退学、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十一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⑴ 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⑵ 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因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⑶ 无正当理由不如期注册者。⑷ 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生退学须填报“退学申请审批表”,由学习中心初审,并在新学习阶段开始20天内汇总报学院,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3.退学学生累计修读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4.退学学生的已交学费按中南大学办字[2002]2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⑴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者。⑵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学习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2.符合休学条件者在学习中心办理休学手续,由学习中心报学院审批备案。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若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年限,不计算在有效学习年限之内.第十三条 应征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四条 停学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习中心批准,报学院审批备案,准予中途停学。中途停学年限计算在有效学习年限之内。第十五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新学习阶段开始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习中心申请复学,学习中心报学院审批。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习中心

  第十六条 转专业

  1.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在入学注册时允许在入学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转专业。2.学生入学注册后确需转专业学习,入学考试科目又不相同者,必须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学校承认学生在原学专业已获得的、且与新学专业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学分,同时可免该课程的学费。

  第十七条 转学习中心

  1.学生学习期间因工作调动、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习中心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原学习中心审查,学院批准,可以转学习中心。

  2.学院批准转学习中心后,签发转学习中心接收、转出和报到函,通知有关接收、转出学习中心和学生本人。学生在学院签发报到函1个月内,持报到函到接收学习中心报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毕业鉴定

  学生毕业时应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优秀毕业生根据《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评选产生。第十九条 毕业

  凡具有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中南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结业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终止时仍有2门以内课程(包括毕业设计)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以在有效学习年限终止后1年内申请重考或重作,通过课程考核取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肄业 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终止时尚未取得最低毕业学分数,但累计修读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分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管理对学生的处分有通报批评和开除学籍两种。第二十四条 考核作弊的处理

  经核实违反考场规则或考核作弊(第二十九条(5)、(6)情况除外)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通报批评。违纪者必须书面检讨,学习中心进行批评教育并签署意见,上报学院。学院视其认识错误的态度确定能否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学籍:

⑴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⑵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⑶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⑷ 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发现并核实采用虚假手段获取学历教育学籍者。⑸ 违反考场规则或考试作弊,态度恶劣、影响极坏者。

⑹ 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⑺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不退学费,可发写实性的学习证明。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的办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与本校有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协议合作的院校之间,学生可以互选课程,学分互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来源: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规定3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入学与注册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分别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大学学籍。

  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三)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学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学年。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天津大学辅修专业成绩总表》。第二十一条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

(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三)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类别分为:

(一)必修课;

(二)选修课;

(三)集中实践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事训练等);

(四)其它选修课(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

  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按时上课,并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经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校采用“绩点制”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天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总表》,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条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按10%~20%计入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

  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他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其缺考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随正常班重修机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转为试读生。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第三十七条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与百分制的关系是:

  成绩

  绩点

  90-100

  85-89

  82-

  78-8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60以下

  0 第三十八条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为:

(一)一门课的绩点数=学分数*绩点

(二)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试读生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已转过专业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的; 艺术类专业学生

  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参加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文通知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入我校: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招生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及一般普通高校的; 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应做退学处理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八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应征入伍的; 自费留学的;

(五)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第四十七条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成绩不予认可。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应离校休养,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自费留学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只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自费留学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九条因病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

  休学的学生如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持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学校应对复学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病愈后申请复学的,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违者取消其天津大学学籍。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各学期经考试(考查)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20学分的(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除外);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允许留校试读一学年。试读期间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已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需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第九章考勤、纪律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生上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

  第五十九条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院办公室审核批准;请假四天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超过两周的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第六十二条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包括10学时),由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对旷课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需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开除学籍以下的校纪处分,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从本人档案中撤出处分的决定。撤出的处分材料留存学校文书档案。第十章奖励与奖学金

  第六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照《天津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及奖学金。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九条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七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学校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转学、转专业、编级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所欠课程学分(含不及格课程学分及未修课程学分)低于10学分(含10学分)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设计。

  第七十二条对已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毕业时仍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欠课程(含不及格课程、未修课程)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的做结业处理。第七十三条结业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回校补足所欠学分,合格后随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但对于已经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七十四条结业生回校补学分,需于每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安排其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第七十五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七十六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七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第七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学士学位

  第七十九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毕业时,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八十一条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而不授予学位者,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章其他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天津大学学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