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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净化消费环境的“啄木鸟”到职业法律人CEO小编推荐3篇

2022-10-24 14:33:3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从净化消费环境的“啄木鸟”到职业法律人CEO小编推荐3篇,供大家赏析。

从净化消费环境的“啄木鸟”到职业法律人CEO小编推荐3篇

从净化消费环境的“啄木鸟”到职业法律人CEO小编推荐1

  从COO到CEO的诀窍

  2004年4月,当麦当劳CEO吉姆·坎塔卢波忽然去世后,公司董事会迅速任命了另一位高层主管——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查理·贝尔——出任CEO一职。不幸的是,不久贝尔便发现自己罹患癌症,显然,董事会需要再寻找一位CEO。由于多年来长期重视领导力的培养工作,麦当劳的董事们可以直接在公司内部找到合适的人选而不必求助于外部资源。

  不过,在众多美国企业中,像麦当劳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根据美国公司董事协会的最新调查,美国43%的企业没有正式的CEO培养计划,61%的企业没有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CEO继任计划。

  目前,美国国内要求改善这一现状的呼声很高。而且,人们对划分CEO与总裁权限的问题日渐重视,包括CEO的继任计划,其受关注的程度或者备受争议的程度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强烈。

  继任问题逐渐公开化,不仅是商业环境日趋复杂化的需要,而且也是新的监管发展的需要。2009年10月2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下属的企业财务办公室发布新的条例,敦促董事会在接班人问题上采取更加透明的流程。

  SEC文件传达的意思是:“我们意识到,CEO继任问题是超越了企业日常劳动力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

  借用一个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常见的术语,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它们的继任计划进行“压力测试”。埃森哲根据它同众多企业董事会、高管团队的合作经历以及对企业研究成果的分析认为,很多企业的继任计划都通不过这样的测试。不过值得庆幸的是,缺少准备充分的继任者(很多时候都是培养计划存在缺陷所致)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准备好了吗?对于企业来说,化解此种风险的最佳途径是像麦当劳一样,在公司内部培养有能力的候选人,细心管理继任计划。这些候选人被称为“预备接班人”。研究表明,在内部培养预备接班人的企业,其运营绩效要优于那些从外部聘任最高领导人的公司。

  那么,哪些内部人员可以入围呢?在所有的内部候选人中,COO通常被视为培养中的CEO,即便在没有被正式确立为接班人之前,首席运营官——如果公司有这一职务的话——也经常被董事会视为最高职位的候选人,毕竟,COO的角色让首席运营官对整个公司有全方位的视角;只要设计得当,它还可以经常性地接触到领导力CEO的思维方式。

  在很多企业,COO都被确立为最高领导人的继任人,或者作为CEO候选人接受相关测试。事实上,从COO到CEO有一个稳定的变迁过程。埃森哲对前COO的调查研究发现,1/9的COO在CEO离任一年内会成CEO。调查还表明,半数以上的COO认为自己是“理所当然的接班人”,而几乎所有COO都觉得自己是“左膀右臂”——为CEO提供能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补充——并且认为高管层应该为公司的长期绩效负责。而85%以上的COO认为自己有能力影响公司的长期绩效。

  缺乏保障

  但是,COO并不一定想当然地就能够胜任CEO的工作。其主要原因在于,CEO这个职位的某些方面并不是一个替补可以体会到的——即使COO已经被正式指定为接班人。

  事实上,接受我们调查的所有CEO一致认为,这个职位有一些很重要的内涵必须要身在其位时方能完全理解。任职COO的经历并不能确保一定胜任CEO一职,因为这两个角色并不相同。

  但更紧迫的问题(当然也是可以解决的)在于,董事们需要了解应如何慎重管理CEO权力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即使在那些意识到需要培养接班人的企业当中,董事会也可能低估了交接的难度。因为毕竟很多董事都没有替换CEO的实践经验。而进一步减小继任过程中的风险,需要所有人——包括董事会成员、CEO以及接班人——充分认识到整个继任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COO登上最高权力宝座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工作呢?一般说来,关键是要把握接班人的能力、资历与CEO所需要的能力、资历之间的差距。

  相比其他竞争对手,如CFO来说,COO与CEO之间的差距是很不一样的。而评估接班人能力的部分内容,就是要了解他所处的角色。

  COO的具体角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周边环境,如现任CEO的性格以及公司正面临的挑战,其它还包括COO展示出来的技能和在其它行业已拥有的名声等。因此,我们认为,COO角色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继任过程,类似的环境因素十分关键。

  当COO被确定为CEO接班人时,一定要客观、现实地看待他所面临的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可以表现为下列问题。

  多快算是过快?

  从COO向CEO转型所面临的困难很容易被低估,因为人们认为,作为内部人员的COO对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而外部人员则不了解公司,所以对绩效的期望就会被夸大到不切实际的程度,从而导致新任CEO难以胜任

从净化消费环境的“啄木鸟”到职业法律人CEO小编推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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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

  丁英

  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本文拟通过对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一种不同的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整个都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拟从其法治基石正义观的发展,哲学王之治到法治的发展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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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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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理想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的理性范畴。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在这样的国家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这就是僭主政治。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

  丁英

  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本文拟通过对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一种不同的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整个都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拟从其法治基石正义观的发展,哲学王之治到法治的发展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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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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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的理性范畴。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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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这就是僭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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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专生到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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