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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衡3篇(论美国三权分立)

2022-10-20 15:50:05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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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衡3篇(论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

  摘 要: 本学期讲述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洛克、卢梭等人为论述的重点,一来使学生了解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思想,二来使学生对政治制度变迁和政治思想之演进的相互关系有所了解。但是,对于历史,我们不仅仅应该从横向娓娓道来,更应该懂得纵向的对比与思考。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 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 1 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 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 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到了十八世纪中叶,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 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 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 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 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这些情况都为孟德斯鸠的思想产生了特别显著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对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他的论说中有许多精辟的论断, 同时他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猛烈的攻击, 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 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 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 互相制衡, 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这是孟德斯鸠脍炙人口的理论。2 三权分立学说

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 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 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 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 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 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 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 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鉴于此,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 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 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 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 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 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 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 那一切便都完了。三权不仅要分立, 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 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 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 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 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 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 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 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司法权的例外: 第一, 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 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第二, 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 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 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 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 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 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 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 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 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

三权分立学说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

  第一,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 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从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 就有分权思想。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在政治理论上是不完备的, 在政治实践上是缺乏现实操作性的。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从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权利的目标出发, 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的三种最基本的权力,而且提出了三种权力的彼此制约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的理论形态。

  第二, 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 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孟德斯鸠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 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之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 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的理论成为一种完备的政治理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的理论。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证明,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在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时,大多采用了孟德斯鸠的上述理论,在保障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合理的国家权力秩序等方面, 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第三,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 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1789年8月26日, 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 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思想,成为雅各宾派制定法国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理论, 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美国的政治家们正是按照孟德斯鸿的政治理论建立了联邦制共和国。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们不仅熟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且极力主张在美国建立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联邦制共和国。孟德斯鸠认为, 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与温厚。因此, 美国的政治领袖们就高声宣布, 美国联邦希望和平并遵循温厚的道路。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 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 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它不仅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对后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以其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为自己在政治理论领域树立了一座历史丰碑。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2] 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7.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2

  法院没有权力和义务审查国会的智慧。-苏特法官

  美国的建国原则在内战修宪后就只剩下具躯壳 – 13修正案就像是合众国的死亡判决,它将宪法文献所隐含的所有权力授予政府和国会,预示性地剥夺州自治权,尽管直到今天最高法院对隐含权力的解释仍不一致,更多法官却已习惯因循新政传统向国会让步。最高法院在新政前有权,并且习惯以执法和立法权之制衡力量自居,积极主动去审查另外两种权力,尽管多数持保守立场的最高法院院长将司法审查权理解为被动和消极的,院方不应主动去揭露并惩治邪恶,而只能耐心等待符合资格的实际受害者向高法上诉,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更像倾听义人的祈祷后才能以行动对抗魔鬼的天使和菩萨,显然当政府或国会的权力过度膨胀,院方甚至连奋起自保对违宪机构提起公诉的资格都没有。贤帝德西乌斯也相信恢复共和制度的方式是重建独立司法权,即任命深孚众望的瓦莱里安为监察官(即‘副帝’),只有确保独立审查的权威(授予院方组建下属执法机构的权力)或将司法权合并进国会,这两个立法机构才足够制衡皇权,显然美国人已经失去效法前辈的机会,新政的推行已经证明其司法系统的软弱无能,他们对宪法的解释也早已过时,罗斯福总统不但能完全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存在随意发布新政敕令,他也根本不需要经由国会的审核与批准,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上一位用同样的方式统治帝国,却口口声声高唱共和赞歌的元首被世人称作“恺撒屋大维,奥古斯都”(与奥古斯都同时代的人仅称他作‘恺撒’,他也以这名号为家族及其个人之最高荣耀),他总是彬彬有礼地将动议提交给元老院审查,以表达他对宪政和二权分立原则的尊重,但据我所这位“神子”的圣旨从来没有被国会否决过,因此也就没有必要使用宪法赋予帝国元首的立法否决权,罗斯福和俾斯麦同样不使用否决权,前者无视国会的反对意见强制推行新政,后者和路易十四,亨利八世皆为“解散国会俱乐部”的资深会员,这些动议的潜台词无非是:服从我,否则就滚蛋。

  罗马帝国宪政与华夏专制皇权从形式到本质都有极大不同,相当一部分纽约和北京学者甚至坚持认为二者是尖锐对立的。我个人的观点是,虽然东西方两大帝国在外观上都奉行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皇帝是最高权威,民族意志与荣誉的唯一合法代表,并且都在生前死后被尊为神灵,但华夏天子作为由上帝任命的“族长”(家主)在伦理层面上是民族大家庭公认的“父亲”(君父),他独占父权家庭的全部物质和精神财产,并有权亲自制定继承人 – 实践中储君,尤其是‘幼帝’仍由贵族议会推选和拥立,中国人实际上直到康熙朝架空议政王会议,雍正朝发明秘密建储制度架空内阁,进而到乾隆帝当政时,中国皇帝才真正拥有西方学者所理解的那种“东方式专制”皇权,而这时却又到了古典专制主义的暮年,统治阶级再无实力维持民族的,血统的,神权的万世一系之普世帝国了,在此意义上,我认为从宏观历史上看,所谓皇帝独裁总共只存在200余年,剩下的是长达三四千年以元首共和为特征的,渐进式民族和文化大融合的漫长历史过程。尤利乌斯氏(系)– 恺撒屋大维建立的是家族权力与世界霸权相分离的宪政帝国,原则和形式上只有元老院 – 它是国会与帝国最高法院的联合机构 – 有权选举和任命元首,皇帝世袭制度并不构成违宪,因为天子继承的仅是先帝留下的财产,姓氏(恺撒)和头衔(奥古斯都),因此若单纯从技术上说,尽管罗马皇帝掌握着世界上最庞大的私人世袭领(即恺撒和屋大维征服获得的领土,共和国宪法规定这些王国皆为私有财产),他却仍然不能在宪法授权之外,脱离元老院独自统治整个帝国,所有在元老院不能通过的皇帝敕令都不被承认为帝国法律,显然仅在实践的对比之中,罗斯福总统比奥古斯都拥有更大的专制权力,二者都不受弹劾,可以无限连任,区别是,奥古斯都在原则上很少违宪,而罗斯福的整套新政都只能以违宪的手段才能推行,纽约人还能说,美利坚的全球霸权标志着宪政主义的胜利吗?家族会议与帝国立法会议的二元权力至今仍是美国人的统治原则,要说与旧帝国的不同之处,应该是洲际贸易使家族实力终于超过了帝国,家族不再是帝国的统治单位,而是让民选元首降格为世袭“家主”的附属权力,国会听命于寡头会议。由于宪政结构并未破坏,所以这种统治模式既不违宪又符合理性 – 强权内较为弱小的动机理应屈从于最强者,以保存其独立意志,因此帝国政府就逐渐萎缩成寡头家族辖下的一个行政单位了。

  美国历史证明,反倒是三权中内部结构最坚固的最高法院自己让出了权力,经验教导我们,当国会面临司法审查的考验时必定会基于眼前利益与总统结盟,而只有当总统想要消灭三权分立建立中央集权和一党专制时,国会才会转而反对总统。美国每一次渡过危机的办法都是协调原则最强但执行力最弱的最高法院向总统和国会让步,建国后第一次让步是以门罗主义取代孤立政策;第二次是以直接侵犯乃至废除州主权的方式解放南方黑奴;第三次是在金融危机后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从此永久巩固了中央政府对州际贸易的控制,这明显是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予政府之含义不清的经济调控权力的大幅扩张;第四次就是院方对罗斯福新政的纵容,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越战和反恐战争的美国已经永远改变了,本应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的那些维持三权分立之均衡的重要权力,一旦被院方放弃或委代出去,就没有可能再收回来了。总书记在接受奥巴马总统邀请赴美访问之前,曾在内部讨论过就中央正在,及将要推行的经济制度和政体改革如何向美方咨询或交换意见,我最关心的是,如何在不放弃党对经济调控能力的同时明确并保障我们的司法制度 – 包括两会 – 对执法权的监管和限制(从而消除腐败),等总书记结束访问归国后再开个会应该就能知道我们是否达到目的了。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3

  第四章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政治教研组 安文杰

  一、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

  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中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密切的联系。

  1755年1月,孟德斯鸠在旅途中感染热病,同年2月逝世。临终前,他承认上帝伟大,人是渺小的。埋葬时,哲学家中有狄德罗在场,这使他享受了死后的荣光。他宣传了启蒙思想,为激发法国大革命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孟德斯鸠主要的思想

  1、政体理论学说

  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学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些理论给法国大革命带来了直接的思想影响,而且超越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2、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继承洛克的分权思想,明确地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这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和政体构成,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是要使各种权力相互牵制,彼此均衡。君主掌握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专管司法权。孟德斯鸠还认为,只有划分权力的国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如果不划分权力,国家就不会有温和的政体,而必然会倾向于专制。他的分权学说针对专制制度,但以英国的君主立 2

  宪为楷模,所以比较温和,妥协色彩很浓。

  3、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学说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主张言论自由、出版和信仰自由,消除财产的极端不平等,保证公民得到生活资料。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总之,他把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没有法治,国家就会腐化堕落,法治是国家的灵魂,法治可以保证政治自由。另外,他还提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反对肉刑、逼供等一些进步观点。

  4、自然环境决定论

  此外,孟德斯鸠还认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不同而导致的民族精神的差异,也对法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法律同自然地理环境不同造成的人口、贸易、宗教、货币等差异也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制定出适合需要的法律。

  孟德斯鸠一系列政治学说和法律观点,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1、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 3

  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2、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司法权的例外:第一,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第二,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

  3、三权相互制衡的思想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 4

  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

  4、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第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第二,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第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课后习题:

  1、简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

  2、简述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积极意义和理论缺陷

  3、分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今天所进行的改革开放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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