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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心得体会3篇(心得体会结合实际)

2022-11-21 17:54:00心得体会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合心得体会3篇(心得体会结合实际),以供借鉴。

合心得体会3篇(心得体会结合实际)

合心得体会1

  作为铜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队伍中的一员,虽然已经工作了一年,但是很荣幸能够再一次参加此次新教师的培训学习,认识了今年的十五位新老师,并能够在一起有为期三天的培训学习。此次学习中让我增长了见识,也对作为一名职校老师所要面对的、解决的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接下来就此次参加的培训谈谈个人的一点体会。

一、认识了解我们的教学对象和育人责任。

  在培训中,从教务处刘小斌等几位老师的讲课中,根据他们自己的实际经验给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本校学生的特点、本校教师工作中应注意的地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因为我们学校的招生层次范围较广,学生的学习能力相较本科院校有所差距,我们并不能像我们自己所接受的学习状态来对待他们。我们所面对的学生对象大多数是初中和高中过程中被老师遗忘的学生,在学生主体中只有少数学生的学习态度是积极,向上、进取的,而绝大多数学生是不愿学习的。在面对这样的学生主体时,作为一名新教师如何培养自己的良好心态和耐心去对待他们,帮助他们即成为一个很主要的问题。当学生犯错误时,我们不能用学生的错识来惩罚自己,而是应该积极面对学生的特点,摆正自己的心态寻找突破口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新教师要努力的提升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了解学生的状态,协调好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专科院校的学生中普遍存在着自卑、自大等不良的、不正确的心理因素,而造成这些心理因素的原则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因素,社会氛围,学校因素及个人天赋等。学生处张老师告诉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则应注重学生的个人因素,注意因材施教,了解学生的需求。因为即使是专业知识非常扎实的优秀专业教师如果不了解学生的需求也可能得不到预期的教学成果。因为并非所有优秀的教师都适应学生,造成的因素则由两部分组成:教师、学生。作为一名老师如何在做好自身的工作前提下继而影响、促进学生则是我们应该追寻的个重点。

三、了解学生的喜好,活跃课堂教学氛围。

  从信息工程系査艳老师的讲课中我学习到了如何把简单普通的课程讲的内容丰富有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査老师的课堂上,把学生感兴趣的小游戏运用到了实训项目,从学生的喜好入手去提高他们的兴趣性,为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师生互动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学中玩,玩中学,让学生感受到课堂的愉悦气氛,领悟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可能提高。

  以上是本人对与此次培训过程当中对于课堂教学这一方面的一点体会,而作为一名职校教师,我们则应该以有效的课堂教学为目标,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自我素质及业务能力,师德师风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断锻炼自我,争取身向有经验的教师学习、靠拢。

  通过此次培训,我进一步确定了自己的方向,并且有了日后工作的目标:

  1、终身学习,提升个人魅力,做好一名专业教师。从孙海燕老师和周青老师的讲课中我学习到了,如果要让学生喜欢你,喜欢听你的课,进而喜欢听你的指导,这就要求个人魅力不断提升。个人魅力的提升除了不断学习、积累自己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在积累经验中获得一种平和优雅的心境,在和学生相处的过程中获得学生的信赖。书是最好的老师,多读书、提升自己,并且不断的向同事们和一些有经验的优秀教师们学习,在实践中反思自我,从而做一位优秀的人民教师。

  2、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做好一名好班主任。虽然已经工作一年,当过两学期的代理班主任,但是都是在学生们大二的时候才接手的,可以说,没有从一年级时就和学生们一起努力相互接触,相互了解,这一次的13级装潢设计2班是我第一次完整的,去从头开始去学习、去体验,该如何做好一名称职的班主任。通过张丙铜老师的讲课过程中我学习到了,不管学生做了什么,你都要真心实意,关心爱护学生,体贴与理解学生。让学生觉得你始终是爱他们的,为他们真心谋划未来的。我将向张老师学习,在学生的生活上、学习上尽我最大的努力真诚的关心他们,真诚的对待他们,使他们能够在大学三年中不留遗憾,也在我的班主任生涯中不留遗憾。

  最后,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我将为自己树立全新的工作目标,用我的实际行动来证明,不断的学习、实践,强化自己的内涵素质,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到德教双馨,时刻做好一名称职的、受学生喜爱的好教师,一名好班主任。

合心得体会2

  在前天,我们幼儿园专门针对我们几个新进的教室组织了一场培训会,这次的培训会主要的内容是教师的责任、师生的心理健康和教师工作等方面的,听了这次的培训会让我对这些有了更多的认识,受益匪浅,所以现在培训会都过去两天的时间了,我却依旧记忆如新,我相信即使再过更长的时间我也不会忘记这次培训会讲的知识点的。下面将我在这次培训会中学习到的和感悟到的,更大家分享一下。

  作为一名干刚从学校毕业出来工作的新幼儿园教师,正如培训会中领导所说的那样,我们这个年级是对教师责任意识最强烈的时候,觉得要在幼师岗位上面好好工作更好地教育好幼儿,将他们培养成一个合格的、优秀的少儿,培训的老师首先是赞赏和认可了我们的责任意识,同时也对我们有了新的要求,就是希望我们无论在幼师的岗位上面工作多久,甚至是后面从事其它行业的工作了,都必须要保持此刻道德这种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千万不要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忘记了自己此刻的初心,老师跟我们说网络上看到的那种幼师欺负幼儿的新闻基本上就是因为工作时间久了,自己的本心变了,忘记了自己教师的职责意识,所以老师希望我们所有新教师都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这番交谈让我感触颇深,我也会好好记住这些道理的,我绝对不会让自己成为看到新闻是十分讨厌的那一类人道德,我会牢牢记住自己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

  这一次的培训会中还有两个重点,其中一个就是告诉我们幼师的主要工作流程和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态度,我们幼师就是要让幼儿在幼儿园里玩的开心并且学习到知识和道理,所以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注意自己的教学工作,我们学会在工作之后总结自己的工作,发现问题并且及时改正,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教师的职责,同时老师还告诉我们幼师不仅仅要关注孩子在幼儿园里能够学习到知识,更是要告诉他们道理,帮助他们养成好的行为习惯,我们幼儿园教师要做的就是培养出优秀的人才,这是工作要求也是责任。

  我还在这次培训会中了解到,我们新教师千万不能因为离开学校了就放弃学习,仍旧要时刻学习新的知识,现在的社会变化是非常大,我们作为幼师必须要有好的教学方式和更全面的教学素质,才能够培养出更加让家长满意让社会需要的优秀少年,这样我们社会的发展才会更加的好。所以我们新教师要学习的东西是非常多的,并且是要不停的学习的。我也将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的,让自己朝着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努力。

合心得体会3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