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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火化证明书3篇(火化证明申请书)

2022-10-11 17:00:22申请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补开火化证明书3篇(火化证明申请书),欢迎参阅。

补开火化证明书3篇(火化证明申请书)

补开火化证明书1

  证 明

  产妇姓名:黄婷,身份证号码:,于2008年5月21日在我院分娩一活男婴,婴儿姓名:罗宇轩;接生医师:周艳红。遗失《出生医学证明 》的编号是:J。婴儿父亲姓名罗孟秋,身份证号码:430***5992。

  特此证明。

  2010 年10月19日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须向上栗县卫生局提交的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登报申明作废(市级以上报纸),并提交申明报纸;

(三)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未入户婴儿还须提交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未入户证明。

补开火化证明书2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院 2 3篇四: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补开火化证明书3

  死亡证明

  本社区,***村,姓名**,身份证********,与*年*月*日*时,什么原因,在什么地方死亡。

  特此证明

  南湖社区

  2012年 10 月9日篇二: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 [法规制度] 关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规定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

  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四、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篇三:如何正确填写死亡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

  如何正確填寫死亡證明書中的「死亡原因」

  正確填寫死因診斷的重要性: ? 死亡證明書是家屬安置處理死者財產與相關事物的法律依據; ? 死亡證明書是國家及地方衛生政策計畫擬定與評估的重要參考訊息; ? 死亡證明書是醫學探討疾病與健康影響因素的常用研究素材。

  死因診斷格式: ? 第一部份包括甲、乙、丙三行,分別代表與死亡有關的直接死因(甲行)、中介死因(乙行)與原死因(丙行)。時間與病理學上的因果關係是:丙疾病→乙疾病→甲疾病→死亡。? 第二部分為對死亡有重要影響的疾病或狀況,但是在因果關係上並不會導致第一部份的原死因。

  填寫死因診斷流程: ? 首先主治大夫應該盡其所能地收集與這次死亡相關的重要臨床訊息; ? 再依時間與病理學上的因果關係列出相關的「死亡原因」與「死亡機轉」; ? 主治大夫以其專業及親自照顧死者的經驗,在眾多的因果鏈中決定出最主要的死因因果鏈; ? 最後再將最主要主要因果鏈的「死亡原因」填入死亡證明書,原死因請不要填「死亡機轉」。

  舉例一:一位70歲罹患高血壓的患者,一個月前因為腦出血中風右側偏癱住院治療。一週前併發泌尿道感染,抗生素治療無效,感染惡化為敗血症而死亡。疾病因果鏈: 高血壓 →

  腦出血 → 泌尿道感染 → 敗血症 → 死亡

  敗血症 泌尿道感染

  舉例二:一位罹患糖尿病20年的患者,五年前被診斷有高血壓與缺血性心臟病,一週前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住院治療期間感染肺炎,抗生素治療無效死亡。腦出血 高血壓 腎絲球硬化腎病變 → 高血壓

↗ ↓

  疾病因果鏈: 糖尿病 → 缺血性心臟病 → 急性心肌梗塞 → 肺炎 → 死亡 ↑ ↗

  長期抽煙 → 慢性支氣管炎

  此患者是多重死因,但是主至大夫判定心臟病是主要死因,所以寫出下列的死因診斷:

  肺炎 急性心肌梗塞 缺血性心臟病 糖尿病、高血壓、填寫死因診斷注意事項:

? 填寫死因診斷沒有標準答案,不同醫師對同一病人的死因診斷也可以不相

  同。譬如上述第二例患者,有些醫師可能會將糖尿病或高血壓填入第一部份。不過,照顧死者的主治大夫是判斷疾病因果關係最有利的人。? 如果主治大夫沒有把握,可以加上「疑似」或「可能是」等字眼。? 請填寫有確切有解剖位置與病因的「死亡原因」,譬如腦出血、心肌梗塞、肺癌、膽結石併發感染、機車撞擊頭部導致硬腦膜外出血等。? 避免填寫無法提供有用訊息的「死亡機轉」,譬如心肺衰竭、呼吸衰竭、心

  跳休止、出血性休克、敗血症、心率不整、腎衰竭、肝衰竭等。? 請務必填寫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時間。? 死因統計是以「原死因」(導致死亡疾病因果鏈的〝最起始〞疾病或傷害)

  來編撰,所以有時候中介的死亡因果鏈不清楚也沒關係,寫出「原死因」最重要。? 患者家屬要求在病情危急時辦理自動出院回家善終,值班醫師請務必開具病

  情摘要與主要診斷給家屬,方便「行政相驗」參考。? 醫院蓋關印請不要遮蓋蔽死亡原因部分。? 已知是惡性腫瘤,請務必填上「惡性」,不要填寫模糊的「腫瘤」、「肝腫瘤」

  或「腦瘤」,增加譯碼過程的困擾。? 有填寫解剖位置的惡性腫瘤,必須確定該部位是「原發部位」而非「轉移癌」。

  若不能確定是否是原發癌或轉移癌,請務必加上「原發部位不確定」字眼。? 已知是「腦梗塞」、「腦內出血」或「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明確診斷時,請 不要填寫不明示又籠統的「腦中風」診斷。? 事故傷害請盡可能填寫「外因」,譬如機車駕駛撞汽車,走路跌倒、吞食有

  機農藥等,有助未來防制計畫擬定參考。? 若已知車禍類型請寫出是死者是行人、駕駛或乘客;車輛類型是腳踏車、機

  車、小客車、貨車等。

? 因為事故傷害在醫院接受手術或治療,最後因為內科併發症而死亡,還是必

  須寫上事故傷害外因。篇四:死亡证明怎么开具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篇五:死亡证明填写1 死亡证明填写

  一、相关概念:

  1、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

·导致死亡的原因可以有多个,包括疾病、损伤中毒及外因; ? ·不包括临死时的表现形式。? 只有一个死因时可以直接填写; ? 超过一个死因时则需按照icd-10的要求填写; ? 选择根本死因需按照icd-10的有关规则、注释进行。

  2、死因链:可以认为就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的发生链条,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并可以合理解释。

“顺序”一词是指分别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第ⅰ部分逐行上的两个或多个情况,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一行的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

  例:疾病 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

  损伤中毒 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

  死亡原因 发病致死亡之间大概时间间隔 i(a)颅内损伤 1小时

(b)颅骨骨折 1小时

(c)行人在道路上行走 1小时

  意外被卡车撞倒

  3、根本死因:(a)引起一系列直接导致死亡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b)产生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内涵: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根本死亡原因只有一个,用于进行单原因统计分析; ? 对疾病导致的死亡需一直报告到最早的那个疾病; ? 对损伤中毒导致的死亡需报告导致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 所有报告的死因均可以被用于进行多原因统计分析。

  例:ⅰ a.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b.肝硬化失代偿 c.慢性乙肝

  a、b、c均为死亡原因 c为根本死因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项目填写要求:

  1、基本要求:

①按照统一格式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②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③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④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⑤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2、具体要求:

(1)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 ? 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以备调查;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以备调查; ? 老人:儿子名字或女儿名字;

(3)性别:生理性别

? 如果是女性,填写死亡时或之前一年是否怀孕;

(4)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5)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

  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6)身份证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7)户口所在地: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 ? 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8)生前常住地址:按照生前居住半年地址.? 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 ? 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9)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

(10)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11)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12)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3)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出生年份-1 ? 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 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 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4)死亡地点: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

  中或赴医院途中;(15)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和电话: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16)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17)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18)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

  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9)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0)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医师签名。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生签名,村医签名到调查记录里的“调查者签名”栏里;

(21)医疗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22)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

  应予以说明。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

  1、第i部分:是该表的主要内容,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③(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如果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等,一定在(b)行上填写引起原因。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尽量填写,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 长短:(c)病最长,(b)病次之,(a)病最短 ? 单位:分、小时、天、周、月或年

⑤如果在一系列事件中只有一个步骤,则在i(a)行上记入一条就足够了。*主要原则:

  1、每行只能填写一种死因;

  2、有明确的死因链应按顺序报告 ;

  3、没有明确死因链按严重程度报告;

  4、应尽可能报告特异性的诊断;

  5、优先填写更严重、更特异的疾病诊断;

  6、对肿瘤致死者应明确报告肿瘤的原发部位及形态学情况;

  7、对后遗症情况致死者应明确报告时间间隔;

  8、对先天异常致死者,应优先报告严重的先天异常;

  9、对围生儿死亡,应优先报告围生儿本身严重的疾病;

  10、对损伤/中毒致死者,应同时报告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及外部原因。

  2、第ii部分:如果没有,可以不填

② 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i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其他有意义的疾病; 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的填写要求:

  1、调查范围:

? 《死亡医学证明书》根本死因复杂,难以与直接死因建立因果联系,无法作出选择

  或修饰归类者。

? 《死亡医学证明书》仅填写疾病的拟诊、待排而未明确诊断者。?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呼吸衰竭、循环衰竭、中毒、感染、休克、昏迷、出血、胃出血等直接死因而未填根本死因者。? 《死亡医学证明书》仅填“来院已死”、“死因不明”及“猝死”等而未填报根本死

  因者。

? 仅填高血压、败血症、尿毒症、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心脏病、肝硬化、营养不

  良、动脉硬化、尿路感染、消化性溃疡及肝胆综合征等而未填报根本死因者。? 肿瘤未明确良性或恶性、未特指部位及转移。? 精神病、肾脏病、胃病、心脏病、先天性病、孕产妇病等而无明确具体的疾病名称 者。? 漏项、错项、所填情况有疑问者。

  2、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即病历摘要和家属提供情况,内容应包括:(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原因、急缓、病程、症状、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经过及其转归、以及临死前的表现等。(2)治疗史死者生前在医院所做的检查诊治:包括常规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措施和效应、药物使用等。(不用填其具体数值)(3)发病时间(4)诊断单位(5)诊断依据(6)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等。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3、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的姓名;

  4、与死者的关系:指受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亲属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5、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6、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7、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8、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的医师签名,填卡村医签名:

  9、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凋查时间。

  注意: 正面 a、b、c等死因链填写的疾病要与调查记录一致。

  例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长期慢性咳嗽约40余年,长期吸烟,20年前与就诊于县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慢性支气

  管炎,5年前县医院诊断为肺气肿,作过x线透视。无其他疾病史。xxxx年12月31日

  起突然不停咳嗽,咳脓痰,气急,送县中心医院急诊医治。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

  重,次年1月死于家中。

  主要疾病诊断填写形式:i(a)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

(b)肺气肿 5年

(c)慢性支气管炎 20年

  例2: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新生儿早产33周,因新生儿出血症引起颅内出血死亡。

  主要疾病诊断填写形式:i(a)新生儿颅内出血

(b)新生儿出血症 ii 早产33周

  例3: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患风湿性心脏病5年,3天前在二楼擦玻璃窗时不慎坠落,颅骨骨折后死亡。主要疾病诊断填写形式:i(a)颅骨骨折

(b)在二楼擦玻璃时不慎跌落 3天 ii 风湿性心脏病 5年

  五、常见死亡原因的填写错误或不当:

  1、简称:慢支、上感、菌痢、呼衰、肺脑、甲亢、肾衰、心衰、乙肝、酒肝、药肝、再障、急粒、急淋、冠心、风心。

  正确的书写应为:慢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细菌性痢疾。

  2、死亡原因未填写: 死亡原因部分为空白,没有填写任何死亡原因。

  3、死亡原因逻辑顺序错误: 常见“流水账”式书写,将各种死亡原因罗列在死亡证明书上,一行填写多个死亡原因,没有顺序和关系;或顺序颠倒、混乱,不讲填写规律。

  4、直接死因部分填写的是临死前的表现、症状、某一综合的症状群或非特异性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内出血、尿毒症、败血症、酸中毒、早产、窒息等,而未进一步追根填写死亡原因;

  5、填写“老衰”(或老死)、“病亡”、“猝死”、“暴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等,而背面调查记录未填写生前病史或没有做出死因推断;

  6、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风湿热、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出现与之相联系的脑出血、脑梗死、昏迷、瘫痪等具有特异性的疾病情况,但未报告或报告不当;

  7、传染病而未核实具体病种,肿瘤而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及原发部位,未特指的心脏病,未特指的先天异常,未特指疾病的孕产妇死亡;

  8、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如填写为颅脑损伤、中毒、窒息、车祸、淹死等;

  9、使用英文名称或缩写:如“aids”“肺ca”等,由于英文缩写常出现多个病因,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例“cpd”:头盆不称(cephalopelvic disproportion)儿童多囊病(childhood polycystic disease)慢性肺病(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

  六、死因报告的逻辑性

  a:与性别、年龄有关的死因:

  1、只发生在男性/女性的死因;

  2、新生儿(围生儿)死因: 吸入性肺炎、窒息、早产、先天性疾病 3、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 肺炎、腹泻、营养不良

  4、孕产妇死因: 梗阻性分娩、妊高症、产后出血

  5、老年人死因: 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

  6、中青年死因: 损伤/中毒:机动车事故、工伤、自杀 b:常常不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况

  1、继发性疾病: 继发性恶性肿瘤、继发性高血压

  2、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早发生的疾病: 动脉硬化、高血压、急性支气管炎

  3、医疗操作并发症

  4、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原发性疾病:

  5、原发性恶性肿瘤

  6、呼吸和循环系统较晚发生的疾病: 脑血管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

  7、严重危害健康的各类疾病

  8、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七、死因判定和编码依据 a:总原则:

  1、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总原则或选择 规则1、2和3去确定

  3、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4、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行再编码处理。b:规则

  规则1(1)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i(a)肺心病(b)肺气肿(c)慢支(d)动脉硬化(2)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提及的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i(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b)高血压和糖尿病(c)动脉硬化

  规则一必备条件

?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的报告内容存在着 一个或多个合理的顺序; ? 第一个顺序的起点不一定是第ⅰ部分 的最低一行, 但终点是第ⅰ部分(a)行 首先提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