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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范文5篇 担保反担保合同

2022-07-27 08:56:00合同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反担保合同范文5篇 担保反担保合同,供大家品鉴。

反担保合同范文5篇 担保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范文1

反担保合同范文2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甲方就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交存,共计人民币元(¥)。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项反但保。

  1.由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出现重大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提供。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恶化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仲裁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执行措施;(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保后监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项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提供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计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处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项目部任何职员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及财务情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真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可参与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项目项目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应支付情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项目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项目施工出现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项目、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缴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佣金、有关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范文3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权人):

  为确保甲方(借款人) 与丙方(抵押权人) 签订 年 月 日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 第六条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 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范文4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致:(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___ 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规定,贵公司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 万元 (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

  本公司 (下称反担保人)应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下称反担保书):

  1、本反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贵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 (币种)__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之约定为准。

  2、本反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2.1 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 债权人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本反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按反担保书约定承担责任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5、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6、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本反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反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反担保书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若贵公司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反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反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的主合同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变更),则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向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反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本反担保书不受上述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上述合同或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反担保书的效力。

  9、本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9.1 本反担保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本反担保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9.2 本反担保人将按贵公司要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3 本反担保人接受贵公司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检查和监督;

  9.4 未经贵公司同意,本反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财产;

  9.5 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贵公司,并不得影响贵公司的权益。

  10、本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对本反担保人的违约情形,贵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1、本反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反担保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本反担保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反担保书自反担保人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贵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担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按本反担保书列明的地址送达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反担保人在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该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的,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反担保人的地址或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指模): 电话:

  指定联系人: 年月 日

反担保合同范文5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2、 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

  6.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反担保人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2 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担保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费用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