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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范文4篇(租赁合同填写范本)

2022-11-10 18:29:00合同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租赁合同范文4篇(租赁合同填写范本),欢迎参阅。

关于租赁合同范文4篇(租赁合同填写范本)

关于租赁合同范文1

  承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向乙方承租车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

  品牌东风风神车辆

  型号旅行车发动机号

  车身

  颜色

  白车辆

  号码 车架号

  第二条 车辆的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1 年,自20xx 年 12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 月 1日止。 如本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租,且除时间外的内容无变化时可自动顺延有效;如乙方离职,合同则自动解除。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为每月 2500 元,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

  2、租金包含乙方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车辆的使用及双方责任:

  1、甲方拥有承租车辆在租赁期间的调度权和使用权,原则上承租的车辆配备给乙方使用。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调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按月及时支付租金。

  3、在出租期内,乙方必须为所出租的车辆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出租期内,车辆的维护及保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出租车辆的安全行使负责,租赁期内出现的所有的意外、事故以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确保所出租的车辆正常运转和安全行驶,不得以各种理由影响甲方工作。

  7、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车辆再次租给其他人使用。

  第五条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正本 壹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 出租方: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关于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 住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经营的草场出租予乙方经营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共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XXXX县境内的草场出租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甲方出租的草场基本情况下表所示:

  第三条、草场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xx年6月6日起,至20xx 年6月5日止。租赁期限应当与原始承包合同期限余期相符。

关于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因为工程施工的需要,租赁乙方一辆。车号:负责此段面人员接送,及其它临时工作。为加强安全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施工的落实,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加强乙方驾驶员安全操作教育,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驾驶。

  2、甲方负责解决乙方驾驶员的食宿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要随时配合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

  2、乙方定期保养维护机械,不得耽误甲方日常工作。

  3、在安排过程中,乙方若不服从甲方调配,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

  三、租赁期限及租金

  自*年*月*日至工程结束止。机械租赁费*每月。

  四、机械燃油、维修与税金

  燃油由甲方负责供应。机械维修与保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税金由乙方支付。

  五、安全管理

  在工作中,如由乙方失误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由甲方安排指挥失误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止生效。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租赁合同范文4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哪些义务?

  在日常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两方,一方为承租方,另一方为出租人,双方都应该了解自己的在租赁时候所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各种问题出现。

  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