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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审批程序实施细节精选3篇(高速公路施工审批流程)

2022-10-29 14:17:42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审批程序实施细节精选3篇(高速公路施工审批流程),供大家品鉴。

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审批程序实施细节精选3篇(高速公路施工审批流程)

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审批程序实施细节精选1

  XXXXX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所需资料

  分部(项)开工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材料:

  1、分部(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2、施工技术方案(可以另册)或施工技术方案报审单;

  3、进场设备报审单;

  4、进场材料报审单;

  5、进场人员报审单;

  6、测 量 资 料:⑴、施工放样报验单; ⑵、放样记录表; ⑶、平面位置检测表; ⑷、水准测量记录表;

  7、试验检测资料(根据不同的分项工程,资料有所取舍): ⑴、(砼)配合比申报表;

⑵、经中心试验室验证后的标准试验报告: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报告,第二是中心试验室的验证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经中心试验室验证后,由总监办进行批复;

⑶、业主或总监办对(砼)配合比的批复文件:桩基混凝土配合比以及C40的配合比要报业主批准后,总监办进行批复。总监办一般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批复; ⑷、标准土工试验报告;

⑸、原材料(包括地材、水泥、钢筋等,必须的外委试验)试验报告:原材料试验要分不同工区、不同的进场材料的批次;不能由一个试验报告代替所有开工报告所需要的试验报告;

⑹、水泥、钢筋等半成品材料出场合格证及出厂检验单; ⑺、监理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对原材料的抽检报告。

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审批程序实施细节精选2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

  1、水利部委托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省辖范围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省辖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型、小型水利工程。

  4、其他由省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湖南省水利厅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已列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

  5、依法必须招标的,已招标(包括施工、监理等),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有关合同已签订,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

  6、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至少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8、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送开工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点击此处下载相关申请资料,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批复投资、项目法人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及筹资方案等情况,已落实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招标情况,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编制情况);

  2、工程建设有关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及施工准备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

  5、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6、水利工程建设报建备案表;

  7、招标备案文件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

  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31--(传真)

  3、网址:湖南水利网站()

  4、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水利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水利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拟定审查意见,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4)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办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项目由分管厅长审定报厅长签发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湖南省水利网站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厅行政许可窗口按照《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

高速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及审批程序实施细节精选3

  工程开工管理办法(新增)

  一总则

  第一条本开工管理办法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内容,第二部分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内容,第三部分为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报批的内容。

  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以下有关资料到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程概况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

  3、工程项目其它有关文件:

  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批准文件;

  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监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主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监理规划、监理程序,监理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主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接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定监督负责人、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四条工程开工后,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工程进行一次初步检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以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已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的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的材料。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四工程开工管理办法

  第八条工程开工管理办法说明

  1、为规范工程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管理中的监理制度和分项工程开工制度,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与分项工程开工两种,项目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由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备案。

  第九条项目开工

  1、承包人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必须依据有关规范、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当地气象、民规民俗等进行编制开工报告。

  2、承包人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的21天内向驻地监理办提交项目开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临时建设完成情况及相应的布置图;(3)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及管理框图;

(4)本合同段主要负责人以及拟投入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进场计划,主要人员必须附履历,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本项目的职务以及岗位职责等;

(5)全标段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案(附施工图纸及说明);(6)主要工艺及工艺流程;

(7)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体系和主要人员职责;质量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质量奖罚办法;

(8)施工进度计划(本合同段施工计划网络图与横道图),必须注明本合同段的关键路线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9)工、料、机的组织和进场情况、材料试验情况;(10)材料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的使用计划;(11)配合业主办公自动化管理措施的实施;(12)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13)针对本项目开展的科技创新、工艺创新及合理化建议。

  3、开工报告中,主要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如有更换,须经项目公司同意,但资历、经验不得低于投标书承诺中的申报人员要求。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且完好率高。

  4、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并发布开工令。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项目开工报告,并将审查意见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项目开工报告审查并批复之后,主任监理工程师将在合同协议签署后的28天内发布项目开工令。

  第十条分项工程开工

  1、分项工程的划分。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将本合同段的工程按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F80—2004)“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的规定进行划分,统一编号后报驻地监理办、项目公司审批。

  2、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7天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满足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并报项目公司备案。

  3、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1)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2)基本工作内容;

(3)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纸、计算书及受力验算结果、方案说明、施工工艺流程和注意事项,施工图和计算书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签认;

(4)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检查频率和方法;(5)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主要负责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机构框图;(7)所需机械、材料的数量、来源及进场情况或计划;(8)测量施工放样、测量控制方案及相关数据;(9)标准试验审批表、开工必需的原材料审批;

(10)拟用施工原始记录表、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以及工序检验申请/批复单。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