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模板4篇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模板简单版,以供参考。
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模板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运输内容:
1、货物名称: 重 量:
2、到 达 地:
3、运输总价(含运输货物保险费):_______ 大 写:
二、付款方式:
1、运完付3%为质保金,视收货单位设备款支付情况按比例同步支付。
三、运输要求:
1、每批货物发运前,乙方至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一式五联),后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完毕后在产品发运单第三联(成品库)签收。
2、乙方随车带产品发运单前二联,其中收货单位联交收货单位验收用,回单联经收货单位签收后返回。本合同货物全部运完后凭回单结算运费。
3、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并最迟在两天内到甲方指定的仓库装车发运,并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接货卸车准备工作。若乙方逾期装车发运,必须征得甲方
同意,否则需支付500元/天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迟装车发运,则乙方必须于次日装车发运。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批货物的发运单,自行组织该批货物的发运,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在乙方运输总价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时发运而引起收货单位投诉,造成甲方信誉损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的运输合同。
4、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运输前针对本合同承运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设备价格__万元的10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甲方仓库到合同指定到达地交货后10天止。
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乙方发生的环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二份,乙方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 年 月 日
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模板2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
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模板3
______年______月(季度)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
编号:
托运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说明〕
应列入本托运计划表的主要货物是:
1. 重点工程及重点厂矿企业需运输的货物及重点港、站集散的货物; 2. 大宗货物及一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长大、笨重物品; 3. 季节性货物和节日市场供应的主要商品。
本表一式3份:承运人存查;托运人回执;调度留存。______汽车运输货票
甲 NO.00001 自编号:
托运人: 车属单位: 牌照号:
开票单位(盖章):__________ 开票人:_________ 承运驾驶员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货票适用于所有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货物运输费结算; 2. 本货票共分4联,第一联(黑色)存根;第二联(红色)运费收据;第三联 (浅蓝色)报单;第四联(绿色)收货回单经收货人盖章后送车队统计;
3.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4. 票面尺寸为220mm×130mm;
5. 货票第四联右下端设“收货人签收盖章”栏,在其他联中不设。_______汽车货物运单
托运人(单位): 经办人: 电话: 地址: 运单编号:
〔说明〕1. 填在一张货运单内的货物必须是属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货物,应将每一拼装 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易腐蚀、易碎货物、易泄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 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同一张运单托运。托运人、承运人修改运单时, 需签字盖章。
1 受理存根;○2 托运回执。 2. 本运单一式2份:○
3.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厦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
物品清单
起运地点: 运单号码:
托运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模板4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
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第十一条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
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第十八条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