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有关代理合同4篇 代理合同是什么合同,以供参考。
有关代理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有关代理合同2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协议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和用工需求办理招工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代理招聘岗位A: 共名、薪酬标准: ;岗位B: 共 名、薪酬标准: 。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有效真实的求职人员的信息;
3.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合适的人选(年龄在18-30岁之间);
4. 甲方告知员工要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乙方公司有权利合理惩罚违纪员工;
5. 如果甲方为乙方推荐的员工做了有损乙方的事,责任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事宜,保护乙方的权益;
6. 如果甲方为乙方推荐的员工乙方已聘用在两个月内,由于员工自身原因离职,甲方应当在30天内为乙方补上相应数量符合乙方要求的工人或者返还
三.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招聘委托书加盖公章、招聘简章,主要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详细的住所证明和特行审批证明;
2. 乙方必须为甲方所代招人员实行同工同酬;乙方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 日。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发放甲方所代招员工的工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当员工离职时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并通知其相关亲属; 解除员工 :招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招聘员工,并将该员工的解除原因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基本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渎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
(4).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费用支付 付款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元/人,合计共 元;
五.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从: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 。
六.协议解除
1. 协议期限到期自动解除;
2.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除;
3. 法院裁决。
七.免责条款
只要不是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所发生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协议附件
1. 员工名;
2. 家庭住址以及年龄 ;
3. 交接单;
4. 如有其它事宜,可签本协议附件, 协议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5. 乙方委托甲方的事务内容以《招工表》、《委托书》为准;
6.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协议内容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反之由甲方承担。
九.其他事项:
1. 员工工作的地点:;
2. 员工的工作岗位:;
3. 员工的待遇: ;
4. 员工工资的发放时间: ;
5. 员工的上班时间:;
6.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十 . 补充事项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先付人的前期运作费用,其它运作费用乙方必须在车站(或企业)交接时按实际人数付清;
2、甲方有义务安排为乙方所招人员进行体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另行协商);
3、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签定完二个月招到乙方所需人数,如未招到乙方所需人数,乙方则按实际招到人数支付运作费用,甲方多退少补;
4、甲方为乙方所招人员因种种原因被乙方解聘,一年之内乙方不得录用该员工,如果乙方一年内录用该员工则乙方需支付甲方全部劳务费;
5、其他约定:。
十一.协议生效
自签字时起生效,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其中招工期为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20xx年 月日
有关代理合同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 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
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7)如委托方需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变更国税和地税登记内容的,按市场价格的70%收费。
四、代理记帐收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150元帐簿费。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终止: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有关代理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报关、报验及提货所需的全
套资料,以便乙方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2. 甲方负责提前通知乙方货物的流向、数量;
3. 甲方负责及时支付乙方的代理包干费及实报实销的费用;
4. 如甲方需要乙方代办国内铁路或水路运输,需传真确认到货地
点、收货人、件数等;
5. 甲方及时审核乙方开立的费用发票,在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向乙
方支付。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港口货运代理人,代甲方办
理报关、报检和接卸仓储工作;
2. 乙方接到甲方的有关单据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船名从速办理报
关、报检及发运、仓储工作,如因乙方的懈怠影响货物通关、装运等工作,乙方承担相应的压箱费、堆存费、滞港费等相关
费用;
3. 在货物接卸期间,对第三方原因产生的溢短残损乙方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
4. 乙方负责在海关结关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海关核退的进口付
汇报关单及关税、增值税税单正本邮寄给甲方,若有延误,造
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费用标准
1. 40英尺标准集装箱
1) 如应甲方要求,乙方只负责接货到港区提货为止,乙方负责掏
箱、装车。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包干费:1100元/40尺。
2) 甲方指定仓库交货:
港口至天津地区:包干费 1500元/40尺。
港口至塘沽地区:包干费 1200元/40尺。
以上费用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THC费用实报实销。
2.散货
港区提货:
1) 舱底交货:一次性包干费35元/吨+舱底交货费(实单转)。
2) 船边交货:一次性包干费35元/吨。
运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费:
1) 港口至天津地区:22元/吨。
2) 港口至塘沽地区:10元/吨。
铁路运费、铁路装车费根据乙方提供的铁路货运单据实报实销。 以上费用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
3. 仓储费用: 每天0.13元/空干吨,入库费6元/空干吨,出库
费10元/空干吨,由提货方承担。出库时乙方凭甲方出库单并向甲方电话确认后方可放货。乙方负责妥善保管入库货物,严格做到按集装箱号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雨,严禁不盖篷布存放。仓储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将费用明细表及发票邮寄于甲方,甲方接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乙方。
四、 其它条款
1. 乙方提供费用发生的票据抬头均按“绥芬河市三都纸业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如有特殊要求的,甲方以书面形式传真乙方为
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经更改的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