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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范本_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3篇(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简单范本)

2022-09-05 12:28: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范本_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3篇(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简单范本),供大家赏析。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范本_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3篇(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简单范本)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范本_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1

  本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鞍山市铁东区签署:

  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注册于中国鞍山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北京公司,一家注册于中国北京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北京五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经全部缴足,甲方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标的公司100%

  2.北京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酒店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已经全部缴足,标的公司是酒店公司的股东并持有酒店公司100%股权。

  3. 甲方同意在标的公司和酒店公司现状的基础上,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包括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乙方认可标的公司和酒店公司现状,并同意向甲方购买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4.就本协议附件《股权转让协议(草案)》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待本协议条件成就后,双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内容与格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甲乙双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已表决通过转(受)让目标股权议案。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 股权转让 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事项。

  2. 标的股权 是指甲方持有并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

  3. 转让完成日 是指乙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

  4.工作日 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

  5.日 是指日历日。

  第一条 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1.2 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届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双方就股权转让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双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支付

  2.1 标的股权数量: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

  2.2 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116014万元人民币,该价格为不变价格。

  2.3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10,即11601.4万元,作为意向金,该意向金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为股权转让款。

  2.4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6亿元人民币。

  2.5股权转让完成日后2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4412.6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保障条款

  3.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时或之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如乙方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或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如乙方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该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3.2 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意向金(即11601.4万元)后,至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标的股权出让事宜再行协商或谈判。

  3.3 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标的公司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乙方尽职调查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即“乙方尽职调查期间”)。如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予以配合。

  3.4如甲方违反3.2款约定,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意向金;如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或表述为达到本协议4.1款先决条件)但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届满时仍未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尽职调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予返还乙方意向金。

  3.5如乙方在尽职调查期间,发现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如乙方逾期未就上述事实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视为乙方认可不存在上述事实;若在乙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2日内,乙方和/或标的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乙方(合理)满意的程度,乙方可于书面通知发出满2日后,以给予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6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

  第四条 股权转让协议

  4.1 于下列先决条件获得满足之日起2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对标的公司调查了解后,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或表述为“甲方在乙方尽职调查期间内提供的材料具有真实性”。

  4.2 除非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或调整,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之《股权转让协议(草案)》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相抵触。

  五、保密条款

  5.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 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5.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3除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机构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5.4 如本协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5.5 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六条 本协议终止

  6.1 协商终止:本协议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6.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甲乙双方未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届时,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视为合同已解除或终止。

  6.3 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协议规定或法律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及或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始生效。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当事方于文首书写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范本_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与包括乙方在内的当事人于20xx年12月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乙方通过受让甲方的股权成为了广州市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股东。为支持公司的持续发展,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在公司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上市”)之日起,乙方应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锁定/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 如乙方在公司上市之日仍在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任职且仍为公司股东,则乙方的如下自愿承诺立即生效:乙方须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继续服务不少于个月;如乙方在公司上市之日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应在以下情形发生之日(下称“发生日”)起的1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现金作为补偿:

  (1) 乙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经公司【2】次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2) 乙方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而擅自离职;

  (3) 乙方因触犯法律而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乙方因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解雇;

  3. 前条所述的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现金补偿金额= (承诺上市后的服务月数-上市后已服务月数)/(承诺上市后的服务月数*【4】) *发生日前十个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盘价*乙方所持公司股票数(注:“承诺上市后的服务月数”及“上市后已服务月数”均按非自然月计算;超过15天算1个月,15天以下为未满1个月)

  4. 在公司上市前:如乙方因执行公司职务负伤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以继续持有;如乙方因执行公司职务而死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乙方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持有;如乙方非因执行公司职务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则按乙方应以初始受让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利息作价,将其所持公司给股份转让或过户甲方,乙方的监护人或继承人须协助完成转让或过户手续。

  5.本补充协议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的未尽事宜适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条款。

  6.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公司留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范本_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3

  订方协议各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大连A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在大连登记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拾万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 (即本协议甲方)和 (即本协议乙方)分别持有该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五(55%)和百分之四十五(45%)的股权;

  2、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和股东 (以下简称乙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分别将其持有的目标百分之五十五(55%)和百分之四十五(45%)股份转让予受让方 (以下简称丙方)和 (以下简称丁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含义:

  (1)“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2)“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即本协议中的甲方和乙方,为便于阐述,以下统称为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5%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45%股权)。

  (3)“受让股份”是指股权受让方(即本协议中的丙方和丁方,为便于阐述,以下统称为股权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分别受让的股权出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其中丙方受让甲方所持目标公司55%股权;丁方受让乙方所持目标公司的45%的股权)。

  (4)“转让价”是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5)“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详见第5.1条款;

  (6)“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的股权出让方。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转让

  2.1经各方议定: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 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股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宗地余期使用权。

  2.4对于未披露的债务(现甲、乙双方承诺不存在,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股权转让后因未披露债务引发诉讼而致目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则因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均由股权出让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2.5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章程及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与股权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第三章 付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 ,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内得到满足后 个工作日,将转让价款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

  3.2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直接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第四章 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1)股权出让方已完成了将转让股权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工商手续;

  (2)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股权转让的声明和保证,承诺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承担责任;

  (3)股权出让方、受让各方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且业已将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股权受让方;

  (4)股权出让方已将包括但不限于证照、材料(详见附件)全部移交给股权受让方;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等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如因上述情形至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得新转回股权出让方所有。

  4.4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均不得/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工商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第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到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3)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者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者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者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或者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6.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于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没有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于本协议签署前,目标公司及其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6.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2: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6.1条及第6.2条的各项保证及第七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5倘若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四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均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份;

  7.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通知

  8.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者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股权出让方:

  甲方:

  乙方:

  传真:

  股权受让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