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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协议书4篇(双方借款协议书怎么写)

2022-08-05 12:33: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借款协议协议书4篇(双方借款协议书怎么写),欢迎参阅。

借款协议协议书4篇(双方借款协议书怎么写)

借款协议协议书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 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 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 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XX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XX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XX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 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XX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XX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 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借款协议协议书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处)

  介绍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

  见证人(丁方):___________(本科生的辅导员、研究生的导师) 为了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数额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集中代理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然后部分贴息转贷给学生。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理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经丙方审核介绍、丁方证明,乙方同意为甲方代理并发放商业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参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 ,借款金额仅限于甲方向乙方缴纳学费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借款期限共______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计算贷款利息期限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为准,《____________大学代办商业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代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借款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银行商业贷款年利率为______%,在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由乙方贴息______%,甲方支付______%,实际结算年利率为______%。

  3.借款偿还

  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毕业(含退学、转学)离校时间。甲方必须将贷款本息还清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将按实际贷款时间的利率档次作相应调整,并全额由甲方承担。

  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及时办妥贷款,应通知有关部门准予甲方办理注册等手续。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丙方和丁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催还,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5.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公章)_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借款协议协议书3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基本情况如下: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汽车颜色: 购车合同号: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二年 (□年/□月/□日),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比例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的,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已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划款方式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公司,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3.本合同的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六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 4 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 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2.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5.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约定剩余本金的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合同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借款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1.履约保证保险

  (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编号为: .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的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提存、诉讼费用等,贷款人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1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贷款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12)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抵押物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3)其它约定事项:

  3.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质物及其从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

  (5)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出质人应当将质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6)质物由贷款人占有和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质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它补救措施。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债权,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因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得的价款中直接扣收。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债务。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11)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2)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不利的处分。

  (6)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担保人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5、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6、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履约保证保险、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同时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

  (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出质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即为保证人。

  4.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抵押 时间从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2) 贷款未还清,该车要接续购买保险全保险种,由贷款方代办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支付,如违约保费则从其保证金支付。约定投保公司为梧州中保营业部、梧州太保苍梧支公司。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洲信用社。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附则

  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叁 份,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车管所 壹 份。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协议协议书4

  甲方(借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民间借款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数额:出借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借款方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借款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日加付本息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协议自出借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