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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3篇

2022-11-05 23:20:54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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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3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08〕72号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00万,占总人口的15%;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460万,约占总人口的32%。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个;城乡“星光老年之家”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省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每个市、县(市、区)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省财政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市、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

  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规划,精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建的条件,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

  要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养老服务技术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

  服务途径。

  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数字浙江”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老年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养老保障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制度外,还需要一个支撑这个制度顺利运行的完备的服务体系。这个服务体系贯穿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始终,包括设计养老金缴付、支出、投资运营以及发放领取等环节的养老金服务;在养老保障制度下维护老年人各种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险、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疾病诊治以及医疗护理等内容的医疗保健服务;为居家养老者及机构养老者日常生活涉及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需要的照顾和护理服务;涉及到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的心理服务;日常消费服务;包含文化学习、文艺活动、体育活动以及老年社会价值观念的培养等内容的老年文化服务;以及帮助老年人完成自我实现的价值服务等。总体的思路普遍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当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误区

(一)各类层面、各种服务的定位不准概括起来,就是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等各类层面、各种服务方式功能相互补充。以社区为依托,大力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在当前已被民政部门确定为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于是,一提推进养老服务,就必然首推居家养老,言必称居家养老,在居家养老服务上下大本、化大力,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类同于养老机构,导致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各自功能混淆不清,孰重孰轻各自定位不准。

(二)各级责任部门职责不明养老服务究竟该由谁来统管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一些为老服务的资源又都分散于民政、体育、卫生、文化教育及企业等各个部门,资源分散,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和利用。如,居家养老服务概念的提出,在最初应该是为了应对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形势,暂时缓和养老机构严重不足的现状提出的一时权宜之策。特别是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由于原先没有确定哪个部门应有这样的一个职责范围,造成了对这同一个事项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三)目前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层次不高长期以来,无论是老龄工作部门还是民政部门,推出了不少新举措。但从目前的情形来看,这些举措随意性大、标准高低不一,导致所能提供的服务层次无法提升。已经开展了几年的居家养老服务,至今大多地方也还是停留在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上,服务单一,且覆盖面窄。在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上,使人感觉政策执行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在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力度,即使有了优惠政策也是空文一张,行之无效。

(四)养老服务业良莠不齐、监管评估机制不全就整个养老服务业而言,无论是养老机构还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良莠不齐,其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程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很多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大多只在扶持、推动上做文章,忽略了必要的规范和监管评估机制。措施从一开始就缺乏吸引力,无法调动加强管理、深化服务、优化服务的积极性。就养老服务提供者而言,提供合格优质的服务与得过且过、管理混乱、老人们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待遇并无本质区别,无形之中也减少了违法违规的机会成本,不利于构建“公平对待、级别管理、奖罚分明、良性循环”立体式的养老服务网络。

  养老服务服务体系理论上的概念定位应该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养老服务产品为主要任务、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老有所养,保障老年人

  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并包含了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政府或社会活动的过程。体现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也同样需要考虑这三方面的特征。

(一)政府主导由于政府的公共性质,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过程来看,无论从目标设定到组织设计再到公共服务的机理运作,还是最终输出公共产品到收集社会反馈再到修正输入,政府始终是其中的主导者,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比国家其他公共服务建设方面,起步晚,基础差,而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又似乎是突如其来,应对准备不足,所以从思想认识、政策安排、资金投入、人才培训等方面,政府更应起到积极的主导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社会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社会公众的合法性支持与资源性支持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可或缺的,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也要加人到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当中来。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同样是一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是今后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必然趋势。因此,要大力构造社会广泛参与机制,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按照“社会事业社会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和引导国家、集体、民营、个人等多种所有制的投入到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注重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外资发展养老事业,兴办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服务层次的养老服务经济实体,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三)体制创新在优化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上,首要的是要加快建立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要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对原有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对新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要按照市场配臵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市场经济法则运作,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既要保证养老服务业准公益性基础,同时能够兼顾实现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次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在优化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上,特别应强调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的深化、巩固和提高。体制创新更多的还应表现在公共服务评估与监管体制创新上。检验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效果如何,需要公共服务评估与监管体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管体制同样应该具备较强的社会开放性。通过建立一系列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来评估并监督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的有效性和满意度,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综合以上三方面特征,在当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总体思路应该是:抓紧制订各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3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

  六政〔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20%的街道和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80%的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市城区建立一所示范性养老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没有公办养老机构的县区,可依托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到2015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辖区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每年应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六安市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对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创办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扶持。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经费标准。全市城镇社区均应实施政府为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服务。市城区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区)均应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市城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个1万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区财政按照1:1配套,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

(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规划和计划,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培训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城区30张床位以下民办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医需要。

  鼓励市区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市、区将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八)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土地、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九)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减半收取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

(十)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途。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市场化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制定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根据我市财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2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市区(含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标准为8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市财政按市城区户籍高龄老人实际发放人数给予50%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十三)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继续办好我市三年一届的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展示。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十四)加快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建立老年维权岗,及时调处涉老纠纷。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依法惩处不赡养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民政、老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司法、教育、体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和“十二五”市区社会化养老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农村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通过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切块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市属专科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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