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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决算3篇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2-11-05 22:41:07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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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决算3篇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佳木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决算1

  2018年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

  预算

  第一部分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控制烈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危害职工健康职业病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五)管理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市场,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医务人员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血液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组

  建设,并对其业务建设、职工队伍实施宏观管理;

(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

(十七)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八)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口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九)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等等。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仅为本部门。不含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1.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

  25.东方市感城中心卫生院(下属单位)

  26.东方市板桥卫生院(下属单位)

  27.东方市中沙卫生院(下属单位)

  28.东方市华侨卫生院(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2018年海南省东方市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6,千元。其中,收入总计116,千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16,千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千元;支出总计116,千元,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8,千元、节能环保支出千元、农林水支出5,千元、住房保障支出千元。

  二、关于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

  医院(项)2018年预算数为 21,千元。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款)乡镇卫生院(项)2018年预算数为11,千元。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款)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千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精神卫生机构(项)2018年预算数为 4,千元。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 4,千元。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2018年预算数为 千元。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项)2018年预算数为 千元。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服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 3,千元。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服务(款)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 18,千元。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 千元。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四、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千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本部门(单位)年初无此项经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千元),与较年预算下降5%。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继续严格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和定点进行日常维修、加强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费千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持平的主要原因包括: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

  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市县业务对口部门、与我局业务相关的研究机构、市内相关部门项目调研、考察、交流等接待任务。

  五、关于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我部门(单位)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2018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千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千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千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千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千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5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预算金额 90,千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4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反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立医院(款)综合医院(项):指反映卫生与计划生育、中医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性医院、独立门诊、教学医院、疗养院和县医院的支出。

  二

  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款)乡镇卫生院(项):指反映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支出。

  二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款)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指:用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

  二十五、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精神卫生机构(项)指:反映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支出。

  二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指:反映基本公共卫生的支出。

  二十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指:反映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二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项)指: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支出。

  二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服务(款)计划生育服务(项)指:反映计划生育服务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服务(款)其他计划生育服务(项)指:反映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东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佳木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决算2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保监局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湘卫财务发〔2017〕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推进精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全面落实“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工作要求,将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推动健康扶贫工程深入实施,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保监局和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湖南保监局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办 2017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国健康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2020年,对核实核准的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下同),根据患病情况,实施分类分批救治,确保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行动措施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按照“三定两加强”原则,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真正使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

  1.确定定点医院。各市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原则,确定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原则上安排在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确定在上级医院。建立疑难/重症病例的会诊、转诊机制,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做好救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确定诊疗方案。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诊疗措施,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严格控制费用。定点医院要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缩短等候时间,为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3.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要求,遵循“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进行测算,制订病种收费标准。(省发改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4.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制订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相关指标,组建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定点医院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加强大病分类救治管理。出台《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救治要求,规范农村贫困人口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9种大病集中救治工作。全面开展贫困地区重性精神病、农民工尘肺病、肺结核病、艾滋病和血吸虫病晚期患者等专项救治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的实施方案制定精准到人、到病的救治方案,实行挂图作战,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分批集中救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残联、省红十字会配合)

(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开展慢病患者健康管理,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

  1.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发放一张健康卡,置入健康状况和患病信息,与健康管理数据库保持同步更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配合)

  2.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农村贫困家庭进行签约,鼓励县医院医生与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医生团队与贫困家庭签约,2017年所有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做到每人建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每个家庭有1名签约的家庭医生。按照高危人群和普通慢病患者分类管理,为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对已经核准的慢性疾病患者,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负责制订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签约服务。需住院治疗的,联系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实施有效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慢性病的优势,为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提供价廉有效的中医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配合)

  3.开展健康管理。制订湖南省统一规范的健康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细化诊疗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并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医院指导下,每年根据农村贫困家庭慢性病患者病情安排个性化健康管理,按管理规范安排面对面随访,询问病情,检查并评估心率、血糖和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健康指导。签约医生和团队做好随访记录,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各类表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健康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三)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实行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完善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在大病保险上予以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重点倾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按病种付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湖南保监局配合)

  2.建立健康扶贫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机制,推动相关信息系统无缝对接和数据交换建设,整合扶贫专项资金、残疾救助、计划生育帮扶等资金,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实行联动报销,加强综合保障,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受益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湖南保监局、省残联、省计生协配合)

  3.实行“一站式”结算。出台《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基本医保政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专项补助政策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机构建立贫困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简化医疗程序。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确保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扶贫办、省民政厅、湖南保监局配合)

  4.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注重发挥各级计生协会组织作用,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要率先行动。各地要搭建健康扶贫慈善救助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农村贫困患者提供慈善救助,鼓励支持相关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引导慈善组织依托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省民政厅牵头,省扶贫办、省计生协、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省慈善总会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每年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将 “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州、县市区健康扶贫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实施 “三个一批”行动计划作为本地脱贫攻坚和深化医改主要任务进行重点研究部署,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考核,组织全面实施;各牵头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与配合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配合)

(二)整合政策资源,提高保障水平。整合多种保障政策,实施“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综合保障措施。“三提高”: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降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50%,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指前述9种大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分别按照70%、50%的比例救助。“两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50%以上的补贴,特困人口全额补贴,参保达到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扶贫特惠保”家庭综合保障保险的保费,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90%的保费补贴。“一减免”:对罹患9种大病农村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院给予50%的减免。“一兜底”: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等综合补偿及定点医院减免后,剩余合规自付医药费用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减轻或免除个人负担。省级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推动市县政府落实健康扶贫救治救助主体责任。(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湖南保监局配合)

(三)广泛动员部署,夯实工作基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今后四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层层传达到全体卫生计生人员,广泛发动基层医务人员踊跃参与健康扶贫,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在推动健康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组织乡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工作力量,做好人员组织、政策宣讲、工作对接,确保 “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计生协、省扶贫办配合)

(四)推进分级诊疗,开展远程医疗。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指导目录,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贫困地区远程医疗能力建设,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大平台,实现所有对口帮扶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医院互联互通。建立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统一诊疗操作标准、技术信息标准,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网络互连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配合)

(五)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省里将建立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加强精准管理与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安排乡村两级医务人员或计生专干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台账。在进一步核实核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情况的基础上,核实核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患病情况,及时将其纳入健康扶贫救治范围。完善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和因病致贫返贫情况,实时更新数据。(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扶贫办配合)

(六)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深入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新媒体等手段,通过新闻报道、事迹报告会、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健康扶贫政策、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农村贫困人口对健康扶贫政策和“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知晓率。加强工作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大力宣传实施“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扶贫办配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校对:刘德平

佳木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决算3

  澄迈县卫生和计生部门2017部门决算

  目 录

  一、部门概况.............................................................................3

(一)部门职责...................................3

(二)机构设置...................................3

  二、2017部门决算报表....................................................3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3

(二)收入决算表(见正文附件)...................3

(三)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3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3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3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3

  三、2017部门决算情况说明............................................4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4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4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7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9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10

  四、名词解释...........................................................................11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乡村护士管理制度。

(五)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 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七)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十)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部门决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澄迈县爱卫办

  2、澄迈县红十字会

  3、澄迈县妇幼保健院

  4、澄迈县疾控中心

  5、澄迈县合管办

  6、澄迈县监督 所

  7、澄迈县皮防所

  8、澄迈县人民医院

  9、澄迈县中医院

  10、澄迈县文儒卫生院

  11、澄迈县太平卫生院

  12、澄迈县桥头卫生院

  13、澄迈县永发中心卫生院

  14、澄迈县加乐中心卫生院

  15、澄迈县白莲中心卫生院

  16、澄迈县金江镇卫生院

  17、澄迈县石浮卫生院

  18、澄迈县金江卫生院

  19、澄迈县山口卫生院20、澄迈县新吴卫生院

  21、澄迈县长安卫生院

  22、澄迈县仁兴卫生院

  23、澄迈县中兴卫生院

  24、澄迈县瑞溪中心卫生院

  25、澄迈县大丰卫生院

  26、澄迈县福山卫生院

  27、澄迈县老城卫生院

  28、澄迈县马村卫生院

  29、澄迈县美亭卫生院 30、澄迈县公安监管区门诊部

  31、澄迈县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站

  32、澄迈县计划生育协会

  33、澄迈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2017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三、2017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收、支总计.68万元,与2016相比,收入增加万元、支出总计减少万元,收入增长39%,支出下降53%,主要原因:是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及人员经费中的五险二金投入;二是基层医疗卫生院能力建设加大投入,三是有些项目资金支出缓慢。

(2017收入、支出总计数,可取自公开01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总计栏和支出总计栏,收入总计等于支出总计。2016收支总计数可取自2016部门决算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总计栏和支出总计栏。)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0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万元,占4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76万元,占%;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1011.万元,占%。

(上述各项收入数字可取自公开02表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 万元,占%;项目支出.27万元,占%;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上述各项支出数字可取自公开03表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17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89万元。与2016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减少万元、下降%,支出减少万元,下降%。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卫生和计生合并;二是履行中央八项规定,节约开支。

(2017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数可取自公开04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总计栏和支出总计栏。收入总计等于支出总计。2016收支总计数可取自2016部门决算报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总计栏和支出总计栏。)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与2016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万元,增长20%。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万元,占%;住房保障(类)支出万元,占%;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80万元,占97%;节能环保支出万元,占%;城乡社区支出万元,占%;科学技术及文体支出万元,占%。

(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支出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填列)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万元,支出决算为.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6%。决算大于预算主要原因是含上级专款资金。

(本部分支出决算数字可取自公开05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年初预算数可取自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大本。)

(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支出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填列)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2017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 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上述数字可取自公开06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选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万元,支出决算为万元,完成预算的%,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履行中央八项规定,节约开 支。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万元,占%;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万元,占%。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0支出万元。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2016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公务车改人员补贴。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6增加万元,增长64%。主要原因是加大业务工作。

(3)公务接待费支出万元,其中:

  其中: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0。2017共接待国(境)外来访团组数0个,来访外0人次。来访外宾主要包括0。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万元,主要用于部门相关业务考核,督导、交流等费用。2017共接待国内来访团 组数0个,来宾407人次。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减少万元,下降57%。主要原因是节约开支。

(2017“三公”经费预算数、决算数可取自公开07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2016“三公”经费预算数、决算数可取自2016部门决算报表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出国团组数、出国人次,公务用车购置数、公务用车保有量,接待团组数、接待人次可取自可取自2016、2017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卫计部门(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6增加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是:业务工作增加。(机关运行经费数字可取自2016、2017部门决算报表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机关运行经费”栏。)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卫生和计生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上述政府采购支出相关数字可取自2017部门决算报表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由各部门查阅本部门相关财务资料填写。)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7辆、其他用车8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XX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XX台(套)。

(车辆、设备占用相关数字可取自2017部门决算报表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房屋占用数字可取自2017部门决算报表F01表资产情况表。)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 “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或以前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 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澄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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