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知识产权和优惠政策3篇(知识产权的政策)

2022-11-04 08:17:38综合范文
  • 相关推荐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知识产权和优惠政策3篇(知识产权的政策),供大家阅读。

知识产权和优惠政策3篇(知识产权的政策)

知识产权和优惠政策1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和优惠政策2

【君胜知识产权】深圳君胜知识产权讲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君胜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和《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高新产业优惠政策: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内设立经营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批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

  1、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其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 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优惠政策:

  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来源:)。

知识产权和优惠政策3

  宣汉县“”洪灾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摘录

  经县民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确认,房屋确需恢复重建的受灾农户,可凭民政部门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完善手续,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截止时间为 2011年 12 月 31 日。

(一)取消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涉及建设部门的一切规费(含图纸设计费、地型测绘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

(二)取消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涉及国土部门的一切规费。

(三)用于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而采伐、购买林木,林业部门按自用材对待,免收育林金,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统一解决,保证建房所需。

(四)地税部门对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或受灾群众购买房屋(含在农村购房),经灾民申请、民政部门证明、地税部门审查属实,所涉及的一切地税一律免征。

(五)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避让安置资金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住房重建、迁建等,向上新争取的指标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的住房重建、迁建。

(六)县供电局、电力公司要确保受灾群众住房改建、重建、迁建用电所需,将受灾群众用电设施及时架设、安装到新建房屋,并装好用户表,免收材料费、工时费、增容费。

(七)县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 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执行优惠利率。

(八)新增“三孤”和散居的农村五保户受灾对象纳入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县财政、发改、建设、国土、环保、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要特事特办并免相关费用。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