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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3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2-10-25 15:46:51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3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供大家赏析。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3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1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 贷 业 务 部 职 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职责。

  第二条

  本部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客户审查、贷前调查、他项权利及其他保障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第三条

  本部门办理信贷业务要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实现相互制约、环环相扣。

  第四条

  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本部门进行授权。第五条

  本部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

  第六条

  本部门在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本部门负责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要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八条

  本部门负责建立信贷台账,信贷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台账要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第九条

  本部门要对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发现可能危机贷款安全情况,要及时向董事长等有权审批人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条

  本部门负责信贷客户的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财务停止提供新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一条

  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上的客户,本部门应指派信贷员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防止贷款出现风险。第十二条

  本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人员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2

  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贷款业务种类

  第七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八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二条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格,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十七条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十八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第二十条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质押率的确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

  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劵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

  协议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五条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二十六条为真实反应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起按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需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十九条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力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为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

  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条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一条 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有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凭有效身份证办理,验证后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情况、人行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

  借款人(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留贷款行存档。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存档。

  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客户经理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三条贷时审查(核):信贷人员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规定资料提交本公司到款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核)。

  第三十四条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贷款发放:本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董事长签字的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批书发放贷款。借款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有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

  不得发放未经审查(核)、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核)、审批而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

  第三十七条贷后管理:之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贷后管理的内容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贷款收回: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和担保还贷,借款人偿还贷款应打印还贷凭证。

  第三十九条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十条借款人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客户经理要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隔6个月内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3

  敦化呈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木规定

  第三条 贷款范围:公司市场定位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在保证基础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民营企业,努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和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根据资金能力发放其它类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货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农户、农场主和农村企业,以及敦化市及乡镇的零售商、批 发商和微型企业。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有贷款人认可的实可行的信用担保措施

  5、自愿接受放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放款人所需的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第六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信用担保贷款、临时贷款、教育

  贷款、抵押贷款。

  第四章 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七条 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

  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

  第八条 严格执行“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

  敦化市区域内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九条 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一般贷款额度按当地人均GDP的倍数来衡量。鉴于城市和城市近郊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

  第十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

  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单个借款人贷款投放总量,对同一贷款人的贷

  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宁日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主管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由借款人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需提供包括个人和公司信、抵押品信息、拟申请贷款品种、贷款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客户初步审核。由业务员向信贷1业务部提交贷款

  人申请以及项目调查评估报告,公司信业务部对客户提交资料进行核实,包括进行项目复查和实地调查。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金借贷情况以及个人资料、婚姻状况、居住地址、电话等。

  第十八条 贷款客户资料审查。风险控制部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贷款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实地调查、客户业务情况调查、资产证明、财务资料、抵押品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信贷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信贷业务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的程序办理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对到期的贷款本金和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贷款的风险审查和贷款业务中、后期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发放。信贷业务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风险控制部进行审查,最终审贷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信贷业务部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签定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和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 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

  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加强小额货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在各自的权限内按规定 操作程序,对贷款进行会办审批,严禁越权、超权办理信贷业务。

  第八章 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信贷业务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风险控制部每月对3-5个客户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笫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敦化呈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