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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3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汇报

2022-10-12 09:02:00工作总结

  大家可以将善于总结看做一种责任,这样能让我们对事物有整体和细节上的认识,那么相关的工作总结该如何写呢?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3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汇报,供大家品鉴。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3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汇报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我站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的全面的调查研究,内容如下:

  一、当前安全播出工作的现状:

  安全播出工作是广播电视单位一项常住不懈的工作,我站也是将此项工作当做每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我站现有播出机构两个,为xx广播电台和xx电视台。转播机构是双阳广播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有播出机房,发射机房各一个。为了确保安全播出工作,我们强化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了各项安全保障机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我站按照上级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职责,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日都安排带班领导和相关值班人员巡查巡视,事前都会开会进行安排部署,强化值班和督导检查。

  二、当前安全播出工作的短板弱项,面临的难点问题:

  我站现在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机器设备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备份机器。比如电源备机,只有一路,按照要求应该是双路供电。此外,机器设备中的制作播出设备、摄录设备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设备陈旧老化,及待更新。

  三、下一步工作中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思路:

  我站将针对本单位实际积极向上级争取,协调资金,利用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契机,取得当地政府信任和支持,协调帮助解决相应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播出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四、对总局安全播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希望国家出台、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安全播出管理模式或体制,包括对机器设备的硬件要求等,做一相应的规划管理,保证安全播出工作的有效运行。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能更好的推进。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2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播出编排、交接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必须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

  3.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应立即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消除或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1.严格按照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2.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各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必须报本级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4.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办法

  各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机房管理制度》、《节目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技术维护制度》、《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制度》、《联络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并认真落实这“八项制度”。

  四、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本级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到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通报。

  4.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1.重要保障期是由国家、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特别保障时期,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2.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各项工作。

  3.重要保障期期间,各单位全面落实预案各项措施、要求,加强带班值班和监测,重要节目和重要时段主管领导要现场带班指挥。

  4.重要保障期期间,各单位不得进行例行设备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施工的,必须事先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安全播出应急管理办法

  1.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定期修改一次,预案包括应急事件处理流程等。

  2.健全组织机构,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应急分队.

  3.保障车辆、通讯、设备工具齐全。

  4.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七、安全播出督查管理办法

  1.定期对辖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督查,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安全播出记录档案,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播出。

  2.定期组织安全播出岗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总局和省局举办的安全播出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定期组织对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检验各单位的组织能力、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4.安全播出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评。依据对各单位的日常督查情况,年终对各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目标考评,以百分制形式,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为综合目标管理考评提供依据。

  八、奖惩办法

  1.对完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2.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单位,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的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2号令为准。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3

  为了确保我县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期间的`安全播出。按照省、市广电部门的要求,我局就安全播出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落实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我局成立了安全播出工作指挥中心。由局长任组长,对安全播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由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对安全播出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广播电台主持工作的副台长、电视台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各乡镇广电站站长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播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我局还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向管理要效益,结合安全优质播出工作实际,加强广电系统职工的业务学习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技术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措施,加强防范

  为了确保我县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我局根据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对我县广播电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要求各台、站对播出机房、调频发射机房、供配电机房等重点区域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深入细致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确保安全播出。

  一是加强对播出节目内容的监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福建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节目审查机制、重播重审机制,坚持内容版权的合法化,加大对播出节目内容的监管力度,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广播电视宣传环境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要求电视台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有线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平台,实现节目信号的实时监控;增加备份资源,提高供配电设施整体配置,确保安全播出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是完善安全播出保障制度。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顺昌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播出考核评比办法。

  一是节假日有通知,每逢重大节假日,我局都要给乡镇广电站下发通知,要求他们加强值班,加强巡线,遇有突发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主管领导汇报。

  二是节假日有检查,在下发通知的同时,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地到乡镇广电站检查。加强对安全播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安全播出保障水平。

  三是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和场地安全的管理。大力宣传和落实《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充分利用电视走底字幕、广播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及措施。强化群众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意识。在福建广电网络集团顺昌分公司的配合下,加大对发射台站周边和全县城乡有线电视网络的巡查力度,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更重点防范对广播电视的破坏。

  四是应用网络技术构建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立适应广播电视网发展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措施,充分利用防病毒软件、防火墙、隔离网关等实时进行病毒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流量监测;建立必要的虚拟专用网络、安全隔离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信息安全体制,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升级防病毒软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强化保密意识,设定严格的系统访问机制,严禁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在网络之间混用。

  通过上述整改,我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技术系统配置总体有所提高,基本满足配置规范的要求(详见技术中心系统自查表),但是总体达标等级还不高,多数指标自评等级为三级,自评等级为二级或以上的项目不多,还有少数指标自评等级未达到三级。一些技术要求较高,配置庞大的技术系统没有构建,例如直播演播室系统、总控系统等。今后我们一定加大投入力度,争取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安全播出标准,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十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件二。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出重要保障阶段。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80%以上节目或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事故。

  第十一条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第三章事件、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计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事件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停播时长有较大出入时,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提供的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的停播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

(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10分钟时间内,因主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发射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1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10秒、其他台站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5秒的停播;

(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不超过5秒的停播;

(三)已计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四)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事件、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安全播出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安全播出事件、事故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报;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具有提醒、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

(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安全播出管理漏洞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严重的安全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向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通报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件、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具体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整体情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事故管理奖励制度,对及时挽救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第三十三条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广发技字747号)同时废止。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5

  今年以来,我局在什邡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中央、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播出工作精神,把防范安全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狠抓安全播出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长效机制,实现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全年无事故,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

  对于广播电视安全生产和安全播出工作,我局领导一贯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制定广播电视安全生产和安全播出工作措施,成立什邡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播出指挥系统。规范安全播出工作制度,在主要节假日和各重要安全播出保障期,依照省市局的要求,对辖区内播出机构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圆满完成了“元旦”、“春节”、“元宵”、“全国两会”、“五一”、“国庆”、“广州亚运会”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等重大节日和会议的安全播出任务,特别是抓好“广州亚运会”的安全播出工作,确保我市安全播出全年无事故。

  二、落实措施,加强防范

  为了确保我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今年来,我局根据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对我市广播电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了多次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各播出机房、前端机房、发射机房、供配电机房等重点区域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深入细致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确保安全播出。

  在技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播出工作人防、技防、联防一体化保障措施,先后完成了播出系统改造、有线前端机房改造、有线网络前端机房供电系统的改造及发电机组自动切换开关的配置,做好发射机、天馈线系统及发电机组等设备的接收和安装调试,改造总前端机房供配电线路,为确保我市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传输做了大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确保广播电视自身安全,在重点部位设置专门闭路监控摄像头,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更新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目前,什邡广播电视台各播出系统实现了对播出的信号具备监看、监听功能和切换功能,重要广播电视设施技防建设有明显提高。

  三、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教育

  为让广大用户看上放心满意的电视节目,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做到既经济、又安全、高效率、不间断地播出优质电视节目,我局在优质播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房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定岗、以醒目的标牌提醒机房值班人员做到安全优质播出,确保万无一失。我们除继续坚持检修制度、卫生清洁制度、交接班制度外,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制度基本涵盖了播出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到了人人做事有章可循,出现事故有人负责。由于以上措施的实施,机房值班人员的责任心不断增强,对一般性故障都能及时发现、排除,不影响正常播出。

  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向管理要效益,结合安全优质播出工作实际,把每个星期二定为“集体学习日”,及时组织机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市广播电视局下发的《技术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促进机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组织机房工作人员参加市局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掌握业务技术本领,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更好的完成安全优质播出任务。

  四、狠抓安全队伍建设,实施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一)安全队伍建设方面:我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配置有专业的安全保卫队伍,保卫人员配备齐全、素质高,建立有传输线路巡查和维护队伍,组织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所有成员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并在岗待命,确保网络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抢修。

(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方面:我市广播电视设施重点单位都能认真贯彻落实“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精神,建立群防群治联动系统,落实广播电视设施治安联防机制,健全巡查守护责任制,主动与安全、电力、通讯等部门加强沟通、加强合作,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形成警民共建、警地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五、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亚运期间安全无事故

  我市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还积极组织了多次应急处理演练和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内部组织培训和演练,使各个安播岗位人员能更加熟悉岗位职责、设备操作规程,从而提高在岗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为确保2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我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9月中旬开始进行了多场次有针对性的实战应急处置演练,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应急演练,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时,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度灵活、配合紧密,防范有效,切实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应急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亚运会期间,我市安全播出指挥中心根据上级的布置,从11月1起开始进入亚运期间安全播出重要保障值班状态,加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控和管理力度,设专人加强监督、监听和监录等工作,严格执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户外设备和线路的巡视,严密防范有线插播和对光缆的各种破坏活动;加强与供电部门、610办公室、综治办、无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保障供电线路、光缆线路的安全,同时,各播出机构加强机房、设备、设施的安全警卫和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在亚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重要播出保障时段,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亲临安全播出指挥中心一线指挥,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一律安排技术骨干值班,有效保障我市“2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安全播出任务的完成,为我国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亚运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公务员之家

  六、提高警惕,加强协作

  针对其他省市出现的顽固分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情况,我局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指示要求,全力以赴严防死守,保证不发生任何事故和重大播出传输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转播和传输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绝对安全,停播时间为0秒。 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建立了快捷、有效、准确的安全优质播出指挥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广播电视播出情况、做到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度灵活。在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时,坚决做到快捷、指挥有力、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防范处理,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有效、周密详实的广播电视应急播出预案,并多次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及时处理解决了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发射机房日前已拥有了备用信号源(数字卫星接收信号源),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实现及时切换。对关键岗位重要时刻实行领导带班制,以便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与区610办公室、综治办、安全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协调配合,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6

  1、安全校园逢盛期,莘莘学子迎佳音。

  2、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3、同创海经和谐秩序,共建海经安全校园。

  4、文明守纪树良风,安全教育我先行。

  5、论生命不分贵贱,讲安全不分你我。

  6、安全意识天天有,校园生活乐悠悠

  7、规则伴我心,安全伴我行

  8、平安校园在我心,安全行动手中行

  9、美好的生活从自身的文明开始,成功的未来从生命的安全起步。

  10、(教学楼楼道)人济济其拥堵兮,吾将慢性而求稳。

  11、构建文明新校园,须要安全做先锋。

  12、树立人生价值,提高安全意识。

  13、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章程,掌握安全技能。

  14、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5、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安心,多一点当心,多一点放心。

  16、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汇报

  为适应广播电视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卫工作,对照省市有关要求,近期,我中心就安保工作从技术保障、制度健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成立了县广电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安全防护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确保广播播出中心、电视播出中心和大坂领(转播)台的安全防护工作,单位主要领导刘发胜同志负总责、担任领导小组组长,3人兼职安保管理人员,门卫钟龙华同志专职负责单位的安保工作。完善自上而下的安全播出责任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与市文广局主要领导签订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书、3个重点安防部门负责人与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明确了安全播出保卫工作的重要性,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依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县广电新闻中心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县广电新闻中心机房安全播出制度》、《县广电新闻中心值班人员制度》、《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等等。加强了对重点播出楼层进出入人和物的管理,在重点部位安装了进入口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加强门卫和播出机房值班,坚持24小时轮岗和领导带班制度,利用安装在重点楼层(一、三、五楼)位置的电子摄像头,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控,确保了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3、与广电网络分公司联合行动,排除安全隐患。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我中心与广电网络分公司联合行动,组建了巡护队伍、配备了车辆和防护装备,采取了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对全县的有线光缆实行分段承包保护管理的方式,严密防范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重点是盗卖广播电视村村通直播星设备的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我中心投入防范资金3.2万元,组建巡护队伍一支,成员16人,从组织、制度、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保卫工作。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人员紧张,缺乏专职安保人员。我中心各岗位都存在缺人问题,虽知道广播电视安保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只能让干职工兼职,大部分人员接受安保专业培训少,专干业务时间少。

  问题二:制作机房进出人员管理不够严格。制作机房流动人员较多,且记者进出频繁,有时候忘记关掉铁门,存在安全隐患。

  我中心将对照问题立行立改,在现有的人员情况下,加强对兼职安保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制作机房进出人员的管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改质量。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8

  平邑县广播电视台在上级行政、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狠抓安全播出工作落实,全年共安全播出1.9万小时,没有发生播出安全责任事故,实现了年初制订的“安全播出任务目标”,使我台的安全播出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健全

  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确保重点保障期、重要时段安全播出,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安全播出工作,快速反应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平邑县广播电视台成立了以台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台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在全台建立起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靠上抓,重点抓”的协调指挥机制,对各部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求快速、如实上报,及时、准确处理,努力做到“四不放过”,即发现事故苗头不放过;工作责任不明确不放过;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存在问题整改不力不放过;出问题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二、 制定预防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增强应急能力

  进一步完善了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了预演,提高维修人员的应急能力。将安全播出保障任务分解到台各相关科室、各乡镇广播电视站,再将任务具体到人,使有关网络播出精细化、责任化。同时,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的安全和调度指挥工作,保证节目内容、光缆干线、卫星传输、无线覆盖不发生政治事故和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台细化量化岗位目标责任制,与相关科室、人员签订了安全播出责任书,要求值班人员严守岗位、认真操作。转播机房要做好播出前设备检查工作后,方可开机预热。播出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监听图象伴音效果,每半小时巡机一次,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做好播出和巡机记录。

  三、加大设备投入力度,确保网络安全

  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今年以来,平邑县广播电视台先后投入近40万元新上了硬盘播出设备2台、自动切换器2台、GPS校时器1台,更换了SDH设备、UPS电源电池组、卫星接收设备,对铁塔及天馈系统进行了查检维修,设备的更新和维修,为广播电视的安全播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对县重大节庆日、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进行安全播出,配齐配强人员,保证县重大活动导播任务无失误,全年共完成导播活动32次,转播电视电话会议81次,没有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

  总之,我台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工作中,坚持“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放过,对工作责任不明确不放过,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对存在问题不整改不放过”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播出的管理,全体干部职工紧绷安全播出无小事这根弦,全台上下同心同德,共同努力,确保了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任务的顺利完成。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9

  1、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移动和盗窃破坏。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广播电视信号。

  4、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5、大力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收赃销赃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6、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7、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人人有责;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追究刑责。

  8、斩断盗窃破话广播电视设施“黑手”,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9、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保障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10、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是违法犯罪行为。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12、贯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13、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14、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人人有责。

  15、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严厉打击盗窃破坏违法犯罪活动。

  16、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依靠群众,打一场广泛、深入、持久的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活动的人民战争。

  19、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害人害己。

  20、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保障广播电视播出安全。

  21、规范文明施工,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22、加强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23、保护广播电视设施,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24、广播电视连万家,人人都要保护它。

  25、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光荣,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可耻。

  26、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全民参与人人有责。

  27、保护广电设施,打击犯罪行为。

  28、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29、坚决打击非法“卫星锅”的销售、安装、宣传行为。

  30、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31、广播电视设施惠及千家万户,千家万户爱护广播电视设施。

  32、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请即报警。

  33、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34、大力做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宣传工作。

  35、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

  3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37、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必定受到法律制裁。

  38、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39、光缆传千里,节目传万家,保护广播电视传输光缆线路,人人有责。

  40、全民动员,依靠群众,坚决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0

  今年以来,我台在旗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市、旗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播出工作精神,把防范安全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狠抓安全播出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长效机制,实现我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无事故,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安全播出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迅速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了思想到位、认识到位、部署到位。

  二是强化制度保障。

  规范了机房管理、值班备勤、安全管理、供配电管理、维护检修、技术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修改了应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事故处置等应急预案,完善了安全播出指挥系统,切实把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各个环节工作做严、做细、做深、做实,形成了“全面动员、全员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三是强化措施保障。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采取自查和督查工作方法,对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管理自查表》,通过“拉网式”的集中排查,逐条逐项自查落实,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主动出击,对症下药,不留死角,采取边查边改、建立清单、销号整改的措施,切实做到制度不健全不放过、思想认识不深不放过、责任体系不落实不放过、隐患整改不及时不放过。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6日起施行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2

  我国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在最近几年经过不断的改革也取得了十分大的进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十分大的便利,但是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只有不断的提高、不断的改进,才能实现更好的广播电视效果。

  1.1更新认识不充分

  我国的广电部门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十分重视,一直在强调安全播出的作用,也为此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各个地方广播电视中心也会重视安全播出,但是却没有对安全播出技术进行足够的重视。部分地方领导只是将安全播出作为最重要的,觉得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安全播出即可,只要能完成相应的效果就行,所以一直使用传统的安全播出技术,让员工不用考虑其他因素,只要保证播出效果就好。没有及时的吸取最新的安全播出技术,也不愿意规定专门的人员,投入资金去开发新的技术。不重视技术的更新,没有组织员工进行交流、培训等工作,员工无法掌握新技术,对自身的安全播出产生影响。

  1.2缺乏系统的标准

  虽然国家针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制定了相关规定,对安全播出的管理、维护等都进行了实际的规划,但是由于广播电视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的范围也比较广,环节也比较多,所以对整个安全播出技术不可能完全涉及,会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而且我国的广播电视还处于发展的时期,很多的部门都没有成型,部门员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所以无法准确地制定一个详细的标准,没有办法针对安全播出技术建立一个全面的监控系统,实行一个全面的管理体系。所以造成安全播出技术的'整体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1.3存在区域性不同

  虽然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由广电总局领导,但是下面分布着很多家不同的地方单位。单位的数量较多,人员素质也不相同,每一个单位之间都存在差异,而且实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也会存在差异,形成了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由于每一个单位的整体建设不同,单位的大小、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等都不相同,所以安全播出技术的使用在每一个区域也是不同的。国家对不同区域的资金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也会产生差异。单位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也是安全播出技术无法进步和发展的一个因素。

安全播出工作总结13

  我国的科技一直在不断的进步,也会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技术带来一定的影响,更多的现代化先进技术会被融合到安全播出技术中,促进整个安全播出技术的发展,下面对安全播出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简要讨论。

  2.1对传统技术进行更新

  各个地方的广播电视单位不但要将电视内容安全播出作为一个目标,而且要重视起来安全播出技术得发展。单位的领导要积极的改变自己的观点,转变原来的观念,提高自身对安全播出技术以及现代技术发展的认识和了解,及时的将传统落后的技术进行改进。不但要保证播出的效果良好,也要将具体的技术手段作为一个准则。同时,要加强对安全播出技术的资金投入,及时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还要抽取自己部门的精英人才,寻找一些爱学习、具有相关能力的工作人员,去探索更好的安全播出技术。各个地方单位要增加互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建立更多的部门人员讨论的机会和平台,特别是对一些经营比较好的单位。要做好员工的培训,购进更多的现代设备,将单位内部的安全播出技术不断更新,使广播电视的质量更好,播出更安全。

  2.2信息技术的融合

  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已经成为一个主要趋势,并且逐渐的趋于稳定,开始被更多的人认可和使用,也近一步提升了电视广播的质量,创造了一个更清新、更智能的广播电视。另外,对于安全播出技术的发展,将会融合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的广播电视形式,实现不同平台的播出模式。现代移动通信也是一个热点,很多的人开始在一些智能产品上观看广播电视,这也将会是广播电视的一个跨越性发展阶段,可以更好的提高其安全性,降低灾害、事故等为广播电视传输中带来的影响,让人们更加好的观看广播电视。

  2.3智能分析技术的使用

  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会涉及很多的步骤,包括很多内容,包括电视卫星、信号传输等,大量的数据需要传输,而且要保证同时并且准确的传输,如果这个过程没有一个准确、有效的分析,对这些相关数据实现整合,那么数据就可能会出现问题,数据的价值也会大大降低。智能分析技术是现今比较热门的一个技术,可以对需要的数据自动的进行采集,同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将要播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性的预测,并且对工作人员进行提示,让工作人员可以及时的对其进行处理,将整个数据、信息更加完善,传输更加正确的数据,实现更好的播出内容和效果。

  3结语

  广播电视是人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是人们了解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所以广播电视的安全、准确播出是及其重要的。安全播出是一个需要长期进行的项目,安全播出技术也是需要不断进行更新的内容。所以必须对安全播出技术进行重视,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提高播出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许耀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16):214.

[2]龚万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体系建设[J].西部广播电视,2016(16):241.

[3]李佳航.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保障措施探讨[J].科技传播,2016(8):17~18.